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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親屬重病期間,千萬不要隨便將其銀行帳戶的存款提領至其他人的帳戶,國稅局有一宗案例,一名納稅人因為將其重病配偶在銀行存有的2億餘元存款提領一空,且隱匿未申報,結果被稅捐機關查獲,連補帶罰繳交1.8億元遺產稅,遺產幾乎化為烏有。

 

財政部提醒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任何提領存款作法,都會被國稅局查核資金流程全數掌握,一旦繼承人無法證明存款用途,所提領金額仍應併計遺產課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在配偶乙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以密集且鉅額轉帳方式,擅自將乙在金融機構的2.04億元存款轉至他個人的銀行帳戶,且在乙病逝後,申報乙的遺產稅時漏未申報2億餘元轉帳金額。

 

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認定甲逃漏遺產稅意圖明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將甲在乙重病期間所提領的2億餘元存款,全數併入乙的遺產總額課稅,補徵遺產稅額1.02億元(因屬遺產稅率降為10%前的案件,遺產稅仍按50%計徵)。

 

國稅局除補稅外,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移罰,經裁處甲還要再繳納漏稅罰鍰8,184萬元。合計甲在乙重病期間意圖將存款轉帳的行為,一共付出1.8億餘元的代價,形同乙生前的2億元存款瞬間化為烏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當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且不能證明用途,應將提領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切勿心存僥悻,以免被查獲不僅補稅還會被重罰。

【2010/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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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
個案實例

鄧爸爸於民國86年過世,國稅局認定鄧家子女漏報遺產,尤其鄧爸爸在過世前20天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部分資金匯至香港還債,此債務卻不被國稅局接受,遭國稅局補遺產稅加罰共600萬元。鄧家不服氣,申請復查,又提起訴願,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個案解析


當家人為重病者安排高額貸款時,動機可能為「創造負債」,希望將來當作遺產扣項,以利降低遺產稅。本實際案例中,2,000萬元貸款資金撥入鄧爸爸帳戶後,遭家人陸續轉出,密集於86年1月20日至2月4日,以低於100萬元的現金逐次提領,使稅捐機關無從追查,提領至僅剩525元。這些都必須交代去向,不能無故消失。

鄧家主張2,000萬元現金去向,包括824萬元於86年1月23日由繼承人女兒匯款至香港;1,000萬元還朋友錢;162萬元買保單。

當放款銀行撥款2,000萬元後第八天,其中824萬元被匯款到香港,鄧家主張這是鄧爸爸生前未償海外債務,不須計入遺產。當國稅局向匯款銀行查證匯款細節,發現取款憑單上的筆跡是鄧家女兒親寫,而匯款申請書記載匯款目的為「償還國外借款」,但鄧爸爸生前經營雜貨店,並非經營國際貿易,並無向國外借款的必要。



而且,女兒替鄧爸爸匯款時,距父親死亡日僅12天,正值鄧爸爸病危時期。依一般經驗法則,代鄧爸爸執行此項大額匯款行為當更倍加謹慎,怎可能鄧家稱不知該匯款流向,也無法說明海外負債的由來,國稅局認定是隱匿遺產的託詞。但鄧家主張鄧爸爸的海外存款根本不存在,國稅局只是看到匯款紀錄就以臆測推論作為課徵依據。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未要求國稅局提出海外存款證據,就判鄧家敗訴;鄧家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仍判國稅局行事無誤。

本案例鄧爸爸死亡前20天,把824萬元匯到國外帳戶。這筆錢需要申報遺產稅嗎?法院判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21號闡釋:「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依據221號解釋,不會因為繼承人的錢在國外,國稅局看不到帳戶內容,就可以免課遺產稅。



另外,鄧家子女主張爸爸生前曾向二位朋友借錢1,000萬元。而且,鄧家舉證二筆借款都有抵押借款契約書、取款憑條、匯款單及鄧爸爸在新莊市農會存摺等影本作證。但國稅局發現二位債權人無法舉證借與鄧爸爸的款項是自有資金。從銀行匯款紀錄發現,債權人資金匯入鄧爸爸帳戶後,鄧家密集以低於100萬元逐筆提領,至鄧爸爸死亡日剩873元。國稅局向銀行、農會調取相關人存提款,但因以現金進出,無從查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筆借款屬逃避遺產稅的安排。

第三筆漏報遺產為保單,鄧爸爸貸款後,以162萬元買五張保險,要保人是鄧爸爸,被保險人是鄧家子女,繳費期為86年1月22日和86年1月29日,鄧爸爸過世日期則為86年2月4日。

國稅局與法院認定鄧家子女身為保單受益人,無須支付對價,即可享有對保險公司賠償請求權,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要件,並歸入鄧爸爸生前三年內(目前法規已改成兩年內)對繼承順位者的贈與行為,將總繳保費計入遺產課稅。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判定鄧家繼承人敗訴,2,000萬元皆計入遺產。

【2010-06-19/經濟日報/S12版/稅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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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央行嚴管外匯交易,「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17條條文更動了 15條,新版明(3)日起生效上路,對各銀行的外匯作業與交易,形 成新的金檢標準。如未滿20歲的國民,每筆結匯金額一日超過新臺幣 50萬元,就要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即是防止銀行私自放行假 借非成年人的人頭帳戶進行匯款。

 

此外,同時嚴禁銀行將大額匯款「應帳戶持有人要求」,進行拆成 小額匯出的投機作法。若真有20歲以下卻需要匯款超過50萬元,「央 行要過目匯單」才准放行。

 

即使該法歷經5次修正,央行仍對各金融機構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 報作業,持續作出最新規定。

 

央行亦表示,為求法規更臻周延,明定銀行業將申報義務人經由網 路結匯申報的內容,以依央行規定格式製作成買、賣水單媒體資料報 送央行,即視同申報義務人向央行申報。目的上,方便央行保留了更 多的匯款記錄,確切掌握金流的方向。

 

原央行對於銀行客戶透過網路銀行匯款,要求網銀的外匯收支或交 易申報書等文件,銀行要作出保存5年的期限規範;此次修法,明定 連銀行臨櫃結匯,亦要把相關文件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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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惠/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所稅調降至17%,並回溯自今年度起實施,電信三雄中又以中華電(2412)受惠最大,法人初估,以去年該公司稅前盈餘561億元計算,今年因營所稅大降,中華電全年將少繳稅新台幣30億元。

 

台灣大(3045)去年合併稅前純益186.46億元,去年繳交47.55億元的營所稅,推算今年可望少繳11-14億元營所稅;遠傳(4904)去年合併稅前純益121.49億元,並繳30.14億元稅賦,今年預估少繳7-8億元。

 

電信三雄受惠營所稅調降並回溯到年初實施,初估總計少繳50億元左右稅負,並大大有利於今年全年稅後盈餘表現。中華電表示,政府前後總計調降了營所稅8%,但促產條例落日,各公司之前享有人才培育、設備投資抵減的優惠解除(約計2%),因此,獲益於營所稅調降利益約在6%。

 

若僅核計這次營所稅由20%降到17%,中華電減少營所稅負擔約17億元,若合計25%降至20%部份,則全年減少30億元稅負支出。

 

另外,對每股稅後盈餘貢獻方面,中華電初估營收所調降,全年EPS將增加0.17元,以中華電內部初估今年EPS希望落在4.4-4.5元上下來看,今年未計減資情況下,EPS有機會超過去年。

 

台灣大以及遠傳都表示,還需要仔細核算,才能夠了解全年EPS受惠營所稅調降的程度。

 

中華電信總經理張曉東日昨表示,就公司整體表現來看,今年受到X值衝擊,總體營收仍將較去年下滑,法人推估中華電今年營收將落在1,832億元,但因公司首度實施現金減資,減資規模193.93億元、減資幅度20%,加上營所稅調降稅賦比重,張曉東認為,有助於推升中華電今年每股稅後盈餘(EPS)相較去年成長,法人推估可望落在5元上下。

 

張曉東強調,景氣回溫,帶動該公司行動電話通話總量及營收上揚,截至目前為止,該公司整體手機話務量相較去年成長7%,但反應到營收則約僅成長1-2%,張曉東表示,行動語音話務營收可望比金融風暴前的2008年微幅成長,但語音話務利潤不高,未來還得在成本控制及數據營收方面加把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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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編譯廖玉玲╱綜合外電】

 

澳洲計劃提高資源稅,可能國際間引發一股跟風,勢必衝擊礦業公司的獲利和股價表現。

 

雪梨瑞士銀行(UBS)商品分析師普萊斯表示,礦業人士形容這是一種全球的「課稅傳染病」,「巴西可能會對礦商開徵新稅;加拿大和南非也是礦產大國。」

 

花旗駐雪梨分析師聖斯伯利則預測,加拿大、祕魯和智利可能是下一個。

 

全球最大銅礦出口國智利,正提案計劃暫時調高礦業稅,以協助大地震後的重建。全球第二大鐵砂出口國巴西表示,可能會對商品生產課稅,或提高權利金。印度政府19日說,計劃對礦業出口商的「超級獲利」,課徵暴利稅。

 

礦業資料分析業者原物料集團資深合夥人艾里克森表示,歐洲、尤其是北歐國家,也可能想從礦商身上多榨一點油水出來,畢竟歐洲正為債務赤字問題發愁。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World Mining Fund)的操盤手韓艾飛(Evy Hambro)表示,「資源國家主義」是礦商未來幾年所面臨的主要風險。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日前預估,澳洲2012年開始加稅後,礦商的獲利可能會縮減近三分之一。稍早該公司也表示,加稅對礦業的信評可能是負面因素,增加部分礦商中短期的不確定因素。

 

自澳洲政府本月初宣布加稅以來,澳洲第三大鐵礦砂出口商Fortescue金屬集團的股價已挫跌22%,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在墨爾本市場交易的股票下跌近10%,澳元則貶值10%。

 

南十字證券公司執行董事艾特肯表示,澳洲的課稅計畫是「全球金融市場自殺」。

 

澳洲財長史旺表示,他「強烈反對」加稅會傷害礦商的說法。

 

澳洲最大退休金計畫供應商單位AMP資本投資人公司指出,中國對澳洲金屬的需求將超越稅率提高的負擔。

 

澳洲礦業委員會指出,加稅會讓澳洲礦商的稅負成為全球最重。而抗拒加稅潮流的國家,可能會吸引較多投資。必和必拓、Xstrata和力拓(Rio Tinto)等主要礦商,在澳洲政府宣布加稅後陸續表示正在重新評估澳洲的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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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魏喬怡台北報導】

 

不要以為自己不是百大富豪就不會被國稅局盯上,在國庫空虛的年代下,有3大族群都會成為國稅局眼中的肥羊!會計師指出,像是年紀大的人在一個年度中財產發生明顯變動情況,或是年紀很輕的人在一個年度中財產發生明顯變動情況,還有億萬富翁等3大族群,都是被查核的重點。

 

勤業眾信會計師莊瑜敏表示,一般來說,年紀大者財產在一個年度中忽然顯著減少,或是年紀輕者在一個年度中財產忽然大量增加者,都可能成為焦點。

 

過去常見的案例是二等親之間股權交易的買賣,常常會被國稅局視為贈予來課稅。比如說爺爺想把手中持有的未上市櫃股票,低價轉讓給孫子,以為這樣不用繳贈與稅,但是國稅局還是會依股票的實價來課稅。

 

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總負責人呂旭明在節稅致富一書中就指出,凡是名下有一棟房屋的民眾若在1個年度中財產發生明顯變動情形,還有財產達1億元以上,都要注意贈與稅的規劃。

 

過去曾有高齡90歲的人,因為有上千萬元的定存到期解約後,轉帳到長孫帳戶裡,後來就被國稅局查核到,國稅局認為老翁不可能在短期內就花掉鉅款,因此,要求補徵贈與稅,並處以1倍罰鍰。

 

呂旭明提醒,只要在1個年度中財產發生明顯變動,都可能被列為選查核課對象。像是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的納稅義務人,且與申報所得不相當者。還有同筆土地1年內2次移轉,第2次移轉的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而移轉現款在300萬元以上者。

 

另外還有年紀未滿25歲,但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萬元,年紀25歲到30歲間金融機構存款超過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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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條款 銀行限賣固定收益債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金管會全面通令國銀,總資產低於3,000萬元以下的投資者,不得 購買未上市固定收益債!金融業者透露,金管會銀行局月前發函全體 國銀,全面通令各銀行不得行銷、販售,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債產品給 所謂的「非專業投資者」,其中資產總額須達3,000萬元,為認定專 業投資者的必備要求。此一措施,已使銀行財富管理部門的固定收益 債產品業務,幾乎被逼入死角。據悉,此規定影響市場年規模將高達 新台幣275億元。

其中令業者質疑之處在於,同樣是金管會旗下主管機關,但證期局 至少還開放一般投資人可買A級以上的這類商品,為何銀行局就如此 嚴格限制銀行?業者批評如此形同「一國兩制」,讓銀行與券商在財 管業務上立足點不公平。

業者反映說,市面上除2檔法國巴黎銀行發行的澳幣國際板債券, 以及德意志銀行發行以美元計價的國際板債券之外,其他的固定收益 債商品,例如美國銀行發行的5年期公司債,或其他全球100大銀行鎖 定美國中長年期公債,進行利率swap的相關商品,清一色幾乎全為未 上市,這類商品其實年期並不長,例如3、4年,就到期實現獲利者所 在多有。

金管會發出的「禁令」震驚金融業,被視為是去年處理結構債爭議 以來,限制金融業者財富管理業務動作最大的一次。

不願具名的業者指出,這些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債商品,不論是保本 性或是投資報酬率,都不輸給已上市的固定收益債產品,更不要說投 資風險遠低於結構性商品。據悉,多家以財富管理業務為主力的銀行 ,已如火如荼循各種管道向金管會溝通,希望銀行局不要「錯殺」, 讓一般投資者錯失對好金融商品的投資機會。

金管會要求所謂的專業型投資人,一來是總資產或是與銀行往來總 額度,須高於3,000萬元門檻,此外,還必須有投資股票或是期貨、 結構債商品等經驗;金管會進而在月前發出的函令中要求各銀行,凡 是未在國外證券市場買賣的固定收益債商品,均不可行銷,或是賣給 非專業投資人。

業者還說,結構債這種高複雜度的商品,都開放一般非專業型投資 人購買,反而風險低、保本性強的固定收益債商品,卻限制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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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國稅局首度查獲,97年的1年之內,買賣不動產6棟以上的投資客共達660人,國稅局認定這群投資客已屬於專業級的法人,而非自然人個人偶一為之的交易,因此必須繳交營業稅,所以補徵營業稅加處罰共逾1億,並輔導他們登記做營業登記。

     

自房地產上漲後,個人買賣法拍屋、投資不動產非常盛行,財政部在95年發布解釋令,並給予近1年寬限期,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銷售房屋,如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要依法登記為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要件為: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因考量稽徵機關查核人力,因此,首先調查「每年度銷售房屋達到一定戶數以上者」,實務上的做法則是,國稅局先調查1年內買賣6戶以上的案件。

     

全國5區國稅局去年查核97年案件,查到1年內出售6戶以上共660人。以實際查訪到的實價,補徵營業稅4,100萬元,處罰鍰 6,700萬元。

     

除此之外,國稅局連帶補徵營所稅,追蹤課徵個人綜所稅。出售不動產的營所稅,要區分為房子和土地,如果業者自己有區分,就以業者區分為主,如果業者沒有區分,則依公式區分,房子以「實價」課稅,土地以公告現值課稅。

     

由於營業人出售房子是以「實價」課稅,個人是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以當國稅局查到這660人之後改課營所稅,比原本課徵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有利。

     

營業人的盈餘再分配給個人股東之後,又可以對個人股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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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單 要課遺產稅
呂旭明

購買保險近年來被視為理財及避稅方式之一,因為藉由購買保險,可減低遺產稅稅負,可節省大量稅額;但現在投資型保單要開始課稅,加上購買時機不對,只要國稅局祭出「實質課稅原則」這個尚方寶劍,有錢人還是難逃繳稅義務,應特別注意。

許耀金(化名)夫婦都在美國工作,育有一對兒女,都剛讀國小,許耀金為了讓家人有更富裕的生活,每天辛勤工作,加上投資美國公司、台灣公司得當,五、六年間就成了千萬富翁。

然而有得必有失,2007年8月,就在大女兒剛上七年級時,許耀金終於因為積勞成疾而病倒了,一家人於是決定搬回台灣,在許太太照顧先生的同時,許太太的娘家可以就近照顧他們的小孩。

回台後,許耀金擔心家人未來要處理複雜的遺產稅問題,自己在台灣一共有將近7,000萬元資產,也擔心龐大遺產稅會影響家人日後生活,友人告訴他保險給付免稅,因此許耀金就把資產拿去抵押舉債,借款3,500萬元,去買了一張短期高額的3,500萬元保單,隨後便撒手人寰了。許耀金過世後,許太太依他名下的財產、房地以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列報遺產淨額3,500萬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許耀金生前資金流動後,認為該筆保單是出於避稅,並認定繼承人許太太漏報該筆所得,因此併入許耀金遺產稅額中,調整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

事實上,依遺產及贈與稅額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免計入遺產總額。

然而,由於近幾年來,總有少數人透過不合理投保的操作方式,以求達到節稅目的,因此以下幾種投保案件,國稅局將採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一、高齡或死亡前為其投保,躉繳保費高於保額:例如在許耀金的案例中,認定他在死亡前短期投保鉅額保險,是出於規避遺產稅的動機。

二、新契約預繳多年保費,使保費支出高於保額。

三、「免體檢件分散投保」,意圖逾越現行每家保單投保金額不得超過6,000萬元的限制。以上幾種投保案件,納稅義務人多以為只要生前完成投保,即可規避遺產稅,然而這是難逃實質課稅原則的,也因此許耀金身後留下稚子,卻還是面臨國稅局將保單併入遺產稅中計算的命運。

在購買保單時,投保人應處在身體強健的情況較「保險」;通常於死亡五年前購買的保單,國稅局比較不會懷疑是因為遺產稅而規劃,並且建議購買分期繳納保費的保單,尤其不要為了購買保單,而以舉債的方式取得資金。

另外,有一些人可能會購買「境外保單」,然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6 月1日發布的解釋令,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為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句話而言,境外保險的給付額,不適用免稅規定,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若華人屬於台灣稅務居民,應特別注意境外遺產併入台灣課稅問題。

總而言之,若想藉由保險來達到節稅效益,切記應該及早規劃、及早投保,才能將租稅風險降低。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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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利多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
吳碧娥/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財政部打算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這次並未出現在修正條文中,公設地仍可全額抵繳遺贈稅,對富人節稅規劃來說是大利多。

財政部指出,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9條之1,明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而免除的債務,或是依該條例導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都不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債權人不會因為免除他人債務,而被核課贈與稅。

由於今年1月起遺贈稅率降至10%,財政部也打算修法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及贈與稅的範圍,納稅人不得再以公設地全額抵繳稅款,需以公設地價值占總財產的比率,作為抵繳稅款的上限。

由於公設地的市價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左右,但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抵稅價值,一直是富人的節稅利器,雖然財部擬修法限制公設地的抵繳上限,但因行政院的反對,最後定案的版本並未納入此規定。

此外,按稅法規定,繼承人若將遺產捐贈給政府或財團法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將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期限,由原本的兩年縮短為一年。未來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證明後,一年內就要辦理捐贈的不動產移轉,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也修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若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須在一年內按請求結果,完成遺產交付,否則除會補課遺產稅外,還會有補課利息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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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處分境外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收益,自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合計收益超過100萬元,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財政部明令,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其不動產收益一律按處分價的12%、股票則按售價20%計算。

依據財政部所訂境外不動產或股票收益申報最低稅負標準,擁有境外不動產或股票等投資收益的民眾,以不動產(房屋及土地)為例,假設全年度只有一筆境外不動產處分收益,並無其他海外所得者,出售價款超過900萬元,即要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境外收益,包括薪資、股利、投資收益、不動產處分收入等,都要合併計算,不管是單筆或多筆海外所得一旦總額超過100萬元,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

明(99)年元月起,個人在海外的所得將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方便擁有海外資產的民眾,未來申報境外所得時,能有一定的依循標準,凡因取得時間過長,面臨出售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計算收入有困難者,訂定統一所得額標準。以不動產為例,民眾在海外擁有的房屋及土地資產,將併計為「不動產」,當無法出示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時,均需按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即每100元中有12元視為出售所得。

海外不動產的所得額標準,不分地區或國家,一律都是按12%做為所得額課稅。財政部表示,依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標準,有關不動產買賣業的所得額,最近五年均維持在12%的水準,雖然各國房地產的價格不一,施行初期為便於計算,凡申報出售境外不動產,卻無法提示成本者,均比照該標準,按出售價的12%做為所得報稅。

出售境外股票則將比照境外基金,財部說,納稅人如因投資期間太長,出售時難以舉證成本者,需按實際成交價的20%做所得課稅; 可出示成本者,可在實際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當天收盤價,兩者間「擇一從高」計算投資收益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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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調降/1.1兆避稅資金 回台了
藍鈞達/台北報導

調降遺贈稅的功效顯現。中央銀行最新統計顯示,上半年國人海外避稅資金大舉回流204億美元,近新台幣7,000億元。

央行20日公布國際收支,第二季金融帳淨流入46.5億美元,創近四年新高水準。其中民間部門收回國外存款淨流入60.3億美元(新台幣1,980億元)。市場人士分析,主要是因遺贈稅大幅調降,吸引國人海外避稅資金回流。

官員解釋,其他投資包括政府、銀行及民間部門包括個人及企業在海外資金調度。銀行主管指出,該項目大幅淨流入,與避稅滯外資金回流有關。

官員指出,去年第四季該項目淨流入金額是144.92億美元,今年前兩季分別為114.8億美元和89.3億美元,分居歷年單季該項目淨流入金額前三高水準。這顯示去年底開始發燒的遺贈稅調降議題,合計至少帶動逾1.1兆元資金回流。

根據央行統計,第二季其他投資扣除政府部門淨流入的0.1億美元及銀行部門淨流出19.1億美元後,民間部門淨流入金額共89.3億美元;遺贈稅今年調降後,上半年民間部門淨流入更達204.1億美元,較去年同期的65.5億美元倍增。

不過,央行官員對此表示,遺贈稅是在今年1月底才通過調降,是否會影響個人避稅需求的轉變和資金移動,可能還需要多觀察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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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不當行使 稅更多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不當行使夫妻免稅贈與,想要規避遺產稅,可能會弄巧成拙。北區國稅局就發生這樣一起案例,丈夫在死亡前一年,大量將名下財產過到妻子名下,結果丈夫名下幾無財產讓妻子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已過戶的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遺產稅不減反增。

這是北區國稅局發生的案例,被繼承人甲君在死亡前一年內,陸續將其名下不動產及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贈與給妻子乙君,當時也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贈與稅。甲君申報贈與稅,其實無須繳交稅款。

一年後,甲君就去世了,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為避免逃漏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於是一年前贈與乙君財產部分,必須計入遺產總額。

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認為甲君生前贈與妻子的財產既然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應該視為甲君遺產的一部份,於是主張妻子乙君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北區國稅局沒有核准,國稅局表示,因甲君是在生前將財產贈與乙君,已非屬甲君死亡時現存的財產,所以,不得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由於甲君已將名下大部分財產都贈與乙君,最後計算出來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

國稅局表示,如果沒有一年前大量移轉財產,乙君可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後的遺產淨額會大幅減少,所繳遺產稅也會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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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節稅╱不當贈與 查獲前撤回不罰
呂旭明

張建國(化名)本身經營化學原料買賣,又有數棟房子出租,因此累積不少銀行存款。94年6月,張建國的兒子張小明(化名)從台灣大學畢業,分別考過托福及GMAT準備申請美國的學校,而張建國在94年7月1日恰好有一筆1,200 萬元的定期存款到期,一方面要替兒子取得留學的存款證明,另方面又希望替兒子存一筆教育基金,乃將此存款以張小明的名義存放。

另外,在93年2月時,張建國的女兒張智婷(化名)年僅十歲,但張建國認為以後財產還是要給兒女,碰巧遇上正大公司(化名)在募集股份,他又以女兒張智婷的名義認購20萬股,以每股30元的價格計,總共匯付600萬元。

沒想到國稅局在查核張建國的存款利息過程中,發現他的利息所得鉅幅減少,於是報請財政部核准追查其存款資金流程,發現張建國定期存款解約後,以兒子名義存款,雖張建國辯稱他只是借兒子帳戶存款,並無贈與意思,但國稅局認為本案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定義,因此核定張建明94年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應納贈與稅184萬3,300元{(1,200萬元-當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X 贈與稅率27%-累進差額109萬7,000元},又因為張建國漏報贈與稅,還依稅法規定處以一倍罰款。

不僅如此,張建國還因為以自己資金為女兒認購股權,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視同贈與」,論核定93年贈與總額600萬元核定應納贈與稅44萬5,100元{(600萬元-當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X贈與稅率16%-累進差額33萬7,300元},還好因為是「視同贈與」的關係,只要補稅不用加罰。

按稅法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視同贈與」則是指形式上不符合贈與定義,但實質上確有贈與的事實。像是張建國將定存解約後以兒子名義存放的行為,即屬於「贈與」行為,若未自動申報即屬漏報,而他以女兒名義認股,則是只要補稅就好的「視同贈與」行為。

依財政部的解釋令,父母以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名義存款,在查獲前已屆期而轉回父母帳戶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不用計入贈與總額;另公司在辦理增資時,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若贈與成年子女現金時也一併適用。

本案贈與人張建國在未作適當規劃下,便進行鉅額財產移轉,但是依目前稽徵機關查審人員個個查審技術純熟、幹勁十足,這樣的贈與行為簡直是在虎口拔牙。

就張建國的案例而言,最好的作法應該及早亡羊補牢,也就是在國稅局未查獲前先自行轉回,如此便可避免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並送罰,辛苦一輩子賺來的財產才不會付之一炬。等到贈與轉回後,有縝密的租稅劃後,再進行財產移轉較為適當。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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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消失3情況可回溯
【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繼承人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傳統「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至於引發爭議的「法律回溯適用」,經法務部與朝野立委協商後,確定有條件回溯,只有「保證債務」、代位繼承(孫子繼承祖父),及「出嫁、未分得遺產的女兒等其它不可歸責於己事項者」。

現行民法繼承編採「當然繼承主義」,除「限制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採限定繼承外,繼承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即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因此造成一些不瞭解法律或對被繼承人財務不瞭解的民眾,莫名其妙背上大筆債務生活。

立委吳清池等因此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條文,全面改採限定繼承,未來繼承人償還債務人遺留下的債務,僅限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超過部分不必還。

為預防部分債務人鑽法律漏洞,立委增訂民法第1148條條文之1,明訂繼承人在繼承之日前2年內,若從被繼承人處得到財產贈與,亦視為所得遺產一部份。

繼承人若隱匿遺產,虛偽登陸遺產清冊,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者,將不得主張限定責任。

立委並增訂1156條之1條文,明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啟動清算程序。

此外,只有下述3種情況可回溯適用限定繼承。包括「保證債務」,即替人作保而遺留給繼承人的債務。

此外,「代位繼承」亦可回溯適用。第3種可回溯者則為「繼承人繼承開始時,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不知道債務存在卻需繼續清償,有失公平者」。但在修正案三讀前,已經清償的債務,繼承人不得要求返還,以維持法律秩序。

立委吳清池說,所謂的「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需視個案而定,例如出嫁的女兒沒有與娘家同居、共用財物,或父母離異、小孩未與有債務的那方共住,久無聯繫,不瞭解債務存在者皆是。

立委並表示,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將會循司法途徑釐清繼承人是否確實「不可歸責於己」,因此,要爭取回溯適用,繼承人恐要有上法院替自己舉證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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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賣國外基金 所得要繳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公司常將閒置資金投資基金以賺取獲利,但要注意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的收入屬於應稅所得,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南區國稅局發現,公司行號常因不清楚國內外基金的區別,將處分利得全部列報免稅所得,最後被國稅局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審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發現A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1,1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查只有300萬餘元為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其餘800萬元均屬處分國外基金的利得,因處分國外基金並非免稅所得,國稅局核定從A公司申報的課稅所得額加回800萬元,核定補稅200萬元。

公司買賣基金是很普遍的投資行為,但申報所得稅時,常發生混淆。南區國稅局審一科指出,所謂的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的投資區域區分,而是以基金註冊地區分。

所謂國內基金,是「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在國內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現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因此買賣國內基金免所得稅。

國外基金是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的基金」。國外基金通常註冊在租稅天堂,又以註冊在百慕達、盧森堡和開曼群島等最常見。目前我國稅法對公司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的優惠,因此投資國外基金所產生的利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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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不課稅 受益人大贏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爭議多年的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眼看要塵埃落定。不過,財金兩部爭執多年後,為求解套相互妥協的結果,製造出一個全然矛盾的課稅綜合體,絲毫無損投資型保單超級節稅工具地位,贏家最終還是保單受益人。

財政部雖然爭取到對投資型保單屬於生前給付部分的投資帳戶收益課稅,這一仗卻因拱手讓出對死亡給付課徵遺產稅的底線,導致其維護稅制公平與營造金融商品公平競爭環境的目標宣告潰堤。

投資型保單的問題並不在保單是不是適格,最大的爭議在於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完全分離,投資型保單的要保人,要對自己的投資帳戶自付盈虧,保險公司不必管,即使當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問題時,債權人也無權對要保人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帳戶的部分求償。

種種證據顯示,投資型保單的風險完全要保人自己扛,與保險公司無關。既然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保險公司不必分攤風險,屬於投資帳戶的收益,何來適格不適格的問題。投資就是投資,不是保險給付,一般投資沒有免課遺產稅優惠,政府又為何要獨厚投資型保單。

財政部與金管會將投資型保單採取所得與遺產切割處理的原則,基本上矛盾不通。既然所得稅決定要對投資帳戶收益課稅,不必理會保單的適格性,遺產稅卻要根據是否適格判斷課稅。

這樣的結果,無異是宣示,投資只要假投資型保單之名,就能轉化成生前財產規劃的終極利器,不必負擔一毛錢稅金,對其他無免稅待遇的財產何其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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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免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金兩部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將採所得與遺產切割處理原則,適格保單可享遺產稅全額免稅優惠;但生前給付者,不論保單是否適格,投資帳戶收益均要應依投資標的性質課徵所得稅。

這項課稅原則不溯及既往,即現有舊保單不列入適用範圍。目前投資型保單多數都不課徵所得稅與遺產稅。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周五(1日)將召開委員會議,確認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原則,一旦做成決議,爭議多年的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確定將僅課所得稅,免徵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的保障與投資帳戶可以明確劃分,基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不對人身保險課徵遺產稅原則,凡屬適格性保單(即保單價值中的保障大於投資),投資帳戶收益即全數視為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

反之,若非屬適格保單,就只有保障部分的給付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投資帳戶收益仍要併同遺產課稅。

金管會亦同意,一旦投資型保單被查獲為異常保單(即帶病投保或高齡投保),不管是否屬於適格保單,包括保障與投資帳戶的保險給付均將納入課稅。

由於財部同意放寬對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帳戶的遺產稅課稅限制,金管會相對也同意投資型保單的生前給付不分適格與否,投資帳戶收益均應納入所得課稅;但保險帳戶給付可享免稅優惠,唯給付逾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仍要合併計入基本稅額計算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基於金融商品課稅一致化趨勢,財部表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所得,會依據其各別連結投資的商品標的決定徵免所得稅。

據指出,未來投資型商品即使要課所得稅,也只有全年逾27萬元以上部分的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與股利所得須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連結的投資標的如為債券,則只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

【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壽險人士表示,投資型保單生前給付課稅,將對目前熱賣的6年期保單產生影響,未來推出的保單將向免課稅商品靠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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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課稅 適不適格列評估
薛翔之/台北報導

就金管會而言,投資型保單應否課稅,財政部、金管會取得共識,將以適格或非適格保單,作為評估是否課稅的基礎。

據金管會保險局最新統計,累計國內購買投資型保單保戶共500萬戶,總保費收入規模高達1.8兆元,影響極大,也因此,雙方近期將積極展開協調,預計最慢會在下半年賦改會結束以前,拍板定案。

金管會自2007年10月實施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定保戶投資的比例愈高,保險保障也要跟著提高;符合最低比例即為適格保單,不合格者就是非適格保單。

計算公式是死亡給付除以投資帳戶價值的百分比,主管機關並按被保險人年齡,訂定適當的最低比,例如:40歲以下為130% ,41到70歲為115%。

據了解,目前兩部會討論的癥結點有2,1是適格的比例訂定;2是,達到規範比例者,是採全面免稅,還是部分免稅。

對於適格保單或非適格的比例,金管會評估,落在101%至130%以上者,為適格保單,且適格保單不再區分保障部位或是投資部位,完全免稅。

但財政部則認為,美國課稅的適格比例為250%,台灣僅130%,也就是說,台灣達到須被課稅的標準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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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金融商品 分離課稅10%
【王信人/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從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投資金融商品的所得,全都分離課稅10%,投資金融商品的收益,全都分離課稅10%,法人要合併申報。但是投資型保單課稅的爭議又起,將留待賦改會討論。

這次修改沒有排除對已發行舊商品的適用,舉例,今年買的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99年起改10%課稅。

現行金融商品的短票、附買回(RP)交易債券、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商品,各有不同課稅方式或稅率,財政部和業者經過多年的溝通,整合出個人全都採分離課稅10%,法人採合併申報的模式,財政部提出的所得稅法14條之1、24條、24條之1的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審查,獲順利通過,對金融商品市場影響很大。

舉例而言,富商、官太太喜歡RP交易買賣債券,避掉所得稅,為最大的租稅漏洞,導至濄去曾經轟動一時的「債券前手息」爭議,國稅局和券商、保險公司、票券公司協談課免稅。未來修法通過後,改採「融資說」,融資利息分離課稅10%,正式納入稅基,阻斷數十年來免稅的漏稅。

現行短票稅率20%,證券化商品6%,未來個人買賣都是10%,證券化商品加稅,財政部估計稅收增加5.24億元,而短票降稅,減少稅收9.61億元,國庫倒虧,但可讓各種金融商品的租稅公平。

未來個人投資結構型商品也不會因為發行人為券商或是銀行,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全都一致性分離課稅10%。解決對券商不公平的紛爭。財政部估計,國庫1年可增加7,000萬元。

此外,立委陳淑慧特別關心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問題,首次赴立法院備詢的金管會委員葉銀華表示,「適格性保單可以免稅」,而據金管會說法,市場上所賣的保單都是適格性保單。而坐在一旁的李述德和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不約而同趕緊說,「分離帳戶中的投資收益,都要課稅」,財金二方沒有交集,爭議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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