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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蓮:投資保單 適用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李淑慧/台北報導】

針對投資型保單到底要不要課稅,財政部與金管會不同調。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昨(6)日說重話,指「財政部對投資型保單可能出現誤解,將找財政部進一步溝通。」

投資型保單問世後,由於有保障和投資分離帳戶的設計,造成許多富人利用保險給付免稅的特點,進行投資之實,偏離保險的原意。加上目前新契約保費收入中,有六成以上都是投資型保單,在市場上愈來愈普遍,所以引起稅捐機關注意。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給付屬免稅範圍,張秀蓮強調,目前投資型保單不論是投資所得、理賠都是保險給付,所以都適用免稅規定。

張秀蓮表示,由於投資型保單名稱是國外In-vest- Linked Insurance直譯過來的,造成財政部誤解,保單名稱雖然有「投資」,但重點是實質內涵,如果會造成誤會,未來可以考慮改名稱。

張秀蓮指出,投資型保單的實質內容就是有分離帳戶,這部分的投資盈虧是由被保險人自負,而且保單到期或給付時,所有部分都會合起來,保單價值多少就給付多少,財政部可能誤會有個分離帳戶,才要課稅,但投資型保單還是要成就某些條件,像是死亡才會給付,因此還是屬於保險給付。

張秀蓮解釋,如果是傳統型保單,保險公司會有預定利率,如果達不到預定利率標準,保險公司要自己補貼,投資型保單則是把這部分的盈虧,變成買的保戶自己負責,因為這個部份是投資人自己選擇,不論是高風險高報酬的,還是低風險低報酬的,因此投資型保單本質還是保險。

除非民眾的保險給付不符合最低稅負制的規定,也就是金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才會產生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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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課遺產稅!!
【陳欣文/台北報導】

被定位為「免課遺產稅」的投資型保單,三年來在市場強力熱賣,詎料,十月中旬稅捐機關一紙公文指出,投資型保單當中的帳戶價值,必須納入遺產課稅,此舉引發保戶強烈反彈,認為「被保險公司騙了」。

根據保發中心統計,過去三年,投資型保單大熱銷,前年保費收入約一千億,去年爆增到一千五百億,今年前三季已達三二二八億元。

為了招攬大額保戶,保險業務員在投資型保單宣傳單上直接標明,有「免課遺產稅」的優惠,有些業代雖未在傳單上標示免遺產稅,口頭上都極力強調,不少高所得家庭衝著「免遺產稅」的好處,購買金額龐大。

今年十月,國稅局發文回覆一位李姓民眾詢問,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收益的部分,必須課徵遺產稅。公函中明確寫出:「屬保障部分之保險給付,不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另投資部分之分離帳戶係以追求投資利益為目的,並由保戶自負盈虧,保險公司給付該帳戶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計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稅捐機關首次以公文宣告,不管金額多寡,投資帳戶價值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句話說,保戶身故之後領到的保險給付,一部分是保險保障,一部分是投資帳戶價值,前者依法免納入遺產總額,但後者則須課遺產稅,高資產保戶衝擊最大,資產在一千五百萬以上的民眾,都會受影響。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表示,稅務機關的立場一直沒變,就是要課遺產稅,只是沒有白話直說,壽險業者和稅捐機關之間,又有很大的認知差距,各有主張,消費者遂無所適從。

永達保經董事長吳文永指出,投資型保單要課遺產稅,將對市場產生重大衝擊,因為保險業的避稅訴求,未來將全面破功,和保戶之間恐怕引發爭議和糾紛。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十月起已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是希望讓保險本質回歸保險,給付部份「照理來說還是保險給付」,財政部應不會有課稅問題,會請同仁去跟財政部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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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錢進海外私銀→4.9兆
【經濟日報╱記者謝偉姝/台北報導】

台灣錢,世界跑。稅負較鄰近國家沉重,導致台灣資金大舉外流,也讓香港等地的國際私人銀行業務蓬勃發展,成為台灣政策下的受益者。

中央大學教授朱雲鵬昨(22)日指出,就他所了解,光是亞洲總部設在香港的某瑞士金融集團,掌握的台灣資金就有新台幣4,000億元,若加計其他國際私人銀行,數目恐怕要加上好幾倍。

台灣資金不斷外流,造成資本市場大失血,券商公會昨天找來產、官、學三方,舉辦「台灣資本市場發展圓桌會議」,有近200位金融界人士參與。包括朱雲鵬、台証證券董事長吳光雄在內的與談人,對台灣資金外流衝擊券商生計感到憂心。

富邦證券董事長葉公亮便大聲疾呼,資本市場資金都流出去了,政府應該「金融大特赦」,讓資金回來,可以創造台灣更多就業機會,才能挽救台灣資本市場現在面臨的困境。

朱雲鵬說,稅負制度是影響資金回流意願的重要因素,台商在海外打拚賺錢,但因為稅負高,不願意將資金匯回台灣,後年境外所得更將納入最低稅負稅基,就他了解,現在會計師事務所忙得不得了,就是幫台商、富人想辦法將資金移到海外「看不見的地方去」。他估計,資金外流少則新台幣1兆元,但高則看到1兆美元,也就是新台幣32兆元;他所了解,國人習於透過私人銀行將資金移到海外,而光是香港某瑞士國際金融集團,握有的台灣人資產就有4,000億元,這些錢,不是想要透過金融集團的財富管理增值投資,而是「不想被課稅」。

吳光雄對台灣資金外流程度也說,台灣各項稅負比起香港為高,影響台商財富不願回流。他概算過,流到海外私人銀行的資金高達新台幣4.9兆元。

券商公會理事長黃敏助表示,將再舉辦一場涵蓋外資的資本市場圓桌會議,會後將向政府提出資本市場興革的政策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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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為子置產視同贈與 免罰
母親拿8億由兒子代操股票,連補帶罰5億;納稅人提出資金往返證明,補贈與稅1.4億即可。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一 位媽媽在五年內拿8億元由兒子代操股票,被國稅局認定贈與,補稅加罰款5億元。納稅人提起行政訴訟,提出母子資金往返證明,一方面主張兒子也有贈與母親, 一方面訴求「母親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兒子購置財產」應視同贈與,最後納稅人和國稅局達成和解,只要補稅1.4億元,不必罰款。

借用他人戶頭投資股票,一旦被國稅局查到,會被當作贈與課稅外、還加處漏稅額一倍的罰款。這位媽媽因為在五年內,前後拿8億元給兒子代為買賣股票,但因投資失利,兒子只還媽媽2億元,結果被國稅局當作媽媽贈與兒子6億元,課稅2.6億元,加罰一倍後,總共要交5.2億元。

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提出母子間十年來的資金往返證明,主張在最近五年內雖然媽媽給兒子的錢較多,如果被認定為贈與,那麼往前回溯前五年,兒子也給媽媽錢,算是兒子贈與媽媽,應從國稅局認定近五年媽媽贈與兒子的6億元中扣除。

法官也認為當事人的確情有可原,最後國稅局和納稅人達成和解,國稅局同意扣掉兒子曾給過媽媽的錢之後,媽媽應繳的贈與稅從2.6億元降至1.4億元。

安 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規定,「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應以贈與論」,依規定,既然是「視同贈 與」,就只要補繳贈與稅,沒有加處罰款的問題。因為媽媽是請兒子代為買賣股票,所有的錢都是匯入兒子的戶頭,所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媽媽是無償為兒 子購買股票,並非將6億元直接贈與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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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保債務 子女毋須繼承
【薛孟杰、張國仁/台北報導】

朝野立委十五日針對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修正案達成共識,將限定繼承保障的範圍限制在「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符合上述條件者,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追溯期三年。

此外,朝野取得共識,繼承人繼承之債務若為「連帶保證債務」,如父母幫他人作保所遺留的債務,子女將不再負繼承義務。如修法實施後,繼承人繼承債務時為「未成年人」、「受禁治產人」,未清償債務可不必還,若不符上述資格,仍要償還。

針對朝野立委針對民法繼承編達成共識,法務部樂觀其成,並表示一旦完成立法,將不會再發生「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未成年人亦不會從小即揹負上一輩沈重債務負擔。

朝野黨團十五日協商的民法繼承編修正版版本包括,國民黨黨團版、立委徐中雄版、賴士葆版、親民黨立委李復甸版、以及法務部委託民進黨立委楊芳婉代為提案的版本。李復甸並主張針對子女繼承「連帶保證債務」,提供必要的保障。

據了解,徐中雄原堅持再擴大限定繼承的保障範圍到六五歲以上老人,但顧及修法時間有限,配套來不及,同意支持法務部主張,將限定繼承範圍限縮在「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受禁治產人」。立委認為,修正案適用的對象符合銀行工會的主張,因此,樂觀認為本會期應可完成修正。

至於銀行關切的溯及既往修正案,由於來不及排入協商議程,朝野立委同意,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中增定「第一條之一修正條文」,並要求法務部兩週內補送立院審查,一併完成二三讀。

該項修正案規定,當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實施後,如果繼承人繼承債務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言之,未還完的債務就不必繼續還。

法務部則表示,繼承人因不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不能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期限的情形,透過此次修法已獲得改善,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的生存權益。至於立委要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中規範追溯既往,法務部也會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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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外幣賺匯差 沒報稅被抓

【黃詩凱/台北報導】
買賣各國貨幣也漸成為國人投資選擇之一,但南區國稅局昨(七)日指出,買賣外幣賺取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次年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一到二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一位剛成年的王先生,擁有鉅額的利息所得,經該局官員詳查後,發現王先生數千萬元的存款,是由未出嫁的姑姑自同一銀行帳戶提領款項後轉存,並以姪子王先生的名義,承作外幣定期存款,為時多年。

由於查獲本案時,王先生部分存款已經轉回姑姑名下,且他姑姑向國稅局提示相關資料,證明並無贈與本金給姪子王先生的意思,但國稅局認定,王先生因該項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及匯兌損益,應該全部轉為他姑姑各年度所得課稅,總計須補繳稅並加罰鍰逾三百萬元。

南區國稅局說,外幣定期存款的收益來源,有二個部分,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帶來匯差收入。

官員表示,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以申報所得稅。至於匯兌價差部分,國稅局官員說,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經常使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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