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
個案實例

鄧爸爸於民國86年過世,國稅局認定鄧家子女漏報遺產,尤其鄧爸爸在過世前20天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部分資金匯至香港還債,此債務卻不被國稅局接受,遭國稅局補遺產稅加罰共600萬元。鄧家不服氣,申請復查,又提起訴願,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個案解析


當家人為重病者安排高額貸款時,動機可能為「創造負債」,希望將來當作遺產扣項,以利降低遺產稅。本實際案例中,2,000萬元貸款資金撥入鄧爸爸帳戶後,遭家人陸續轉出,密集於86年1月20日至2月4日,以低於100萬元的現金逐次提領,使稅捐機關無從追查,提領至僅剩525元。這些都必須交代去向,不能無故消失。

鄧家主張2,000萬元現金去向,包括824萬元於86年1月23日由繼承人女兒匯款至香港;1,000萬元還朋友錢;162萬元買保單。

當放款銀行撥款2,000萬元後第八天,其中824萬元被匯款到香港,鄧家主張這是鄧爸爸生前未償海外債務,不須計入遺產。當國稅局向匯款銀行查證匯款細節,發現取款憑單上的筆跡是鄧家女兒親寫,而匯款申請書記載匯款目的為「償還國外借款」,但鄧爸爸生前經營雜貨店,並非經營國際貿易,並無向國外借款的必要。



而且,女兒替鄧爸爸匯款時,距父親死亡日僅12天,正值鄧爸爸病危時期。依一般經驗法則,代鄧爸爸執行此項大額匯款行為當更倍加謹慎,怎可能鄧家稱不知該匯款流向,也無法說明海外負債的由來,國稅局認定是隱匿遺產的託詞。但鄧家主張鄧爸爸的海外存款根本不存在,國稅局只是看到匯款紀錄就以臆測推論作為課徵依據。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未要求國稅局提出海外存款證據,就判鄧家敗訴;鄧家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仍判國稅局行事無誤。

本案例鄧爸爸死亡前20天,把824萬元匯到國外帳戶。這筆錢需要申報遺產稅嗎?法院判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21號闡釋:「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依據221號解釋,不會因為繼承人的錢在國外,國稅局看不到帳戶內容,就可以免課遺產稅。



另外,鄧家子女主張爸爸生前曾向二位朋友借錢1,000萬元。而且,鄧家舉證二筆借款都有抵押借款契約書、取款憑條、匯款單及鄧爸爸在新莊市農會存摺等影本作證。但國稅局發現二位債權人無法舉證借與鄧爸爸的款項是自有資金。從銀行匯款紀錄發現,債權人資金匯入鄧爸爸帳戶後,鄧家密集以低於100萬元逐筆提領,至鄧爸爸死亡日剩873元。國稅局向銀行、農會調取相關人存提款,但因以現金進出,無從查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筆借款屬逃避遺產稅的安排。

第三筆漏報遺產為保單,鄧爸爸貸款後,以162萬元買五張保險,要保人是鄧爸爸,被保險人是鄧家子女,繳費期為86年1月22日和86年1月29日,鄧爸爸過世日期則為86年2月4日。

國稅局與法院認定鄧家子女身為保單受益人,無須支付對價,即可享有對保險公司賠償請求權,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要件,並歸入鄧爸爸生前三年內(目前法規已改成兩年內)對繼承順位者的贈與行為,將總繳保費計入遺產課稅。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判定鄧家繼承人敗訴,2,000萬元皆計入遺產。

【2010-06-19/經濟日報/S12版/稅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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