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最低稅負制施行四年,財政部賦稅署查獲首宗天價漏稅案,一納稅人因漏報未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近5億元,遭補稅1.4億元,創下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最高金額。財政部將要求國稅局針對最低稅負的免稅所得申報範圍查稅。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高額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案件,有一名林姓納稅人96年度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總計3億5,766萬餘元,換算應補徵稅額7,000萬元,加計一倍罰鍰後,林姓納稅人需補繳1.4 億元所得稅。

 

這是政府自95年1月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後,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首度查獲鉅額逃漏最低稅負所得稅案,但因這宗是屬「案外案」的漏稅案,並非被直接鎖定的漏稅行為,財政部決定要求國稅局,應將現行需納入最低稅負的五大類減免所得,列為未來選查的範圍。

 

財政部指出,稽核組原本並非針對林姓納稅人查稅,而是在調查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時,發現這家公司有875萬股股票出現移轉,經循線調查才發現林姓納稅人轉售持股,但沒有申報出售所得4.47億元,因此形成漏稅。

 

據瞭解,林姓納稅人在95年間,先以每股15元買下某資產管理公司750萬股股票;該家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增資,林姓納稅人又以每股10元認購125萬股,合計投入1.375億元。 96年再將手上持有股票分售給二家公司與一自然人,合計出售總額達4.465億元。

 

財政部稽核組在查獲其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時,林姓納稅人誤以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享有免稅,表示漏稅並非故意,由於林姓納稅人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年度是96年,也不在最低稅負施行後一年的免罰期內,因此除需補稅7,000萬外,還要再加罰7,000萬元罰鍰。

 

財部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需將其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如有短漏報,自96年1月1日起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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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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