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王伯伯為求穩健投資,經由理財顧問推薦投資境外高收益債券基金,每年享有8%配息率,每月配息可以支付王伯伯生活開銷,讓王伯伯十分滿意。

       

但高收益債券基金配息是否要申報綜所稅呢?萬一高收益債券基金出現虧損,可以與其他海外所得互相抵銷嗎?

※個案解析

    

◆出售損失與配息 不能互抵

     

 投資人購買基金的獲利來源有二:配息與價差。當王伯伯投資境外債券基金時,配息屬於海外營利所得,出售價差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當他每月收到境外基金配息時,就等於「實現」海外營利所得;但王伯伯不出售境外債券基金,就不算實現價差損益,也就不需計入海外所得。

    

狀況一:在99年度,若王伯伯未出售境外債券基金,但收到90萬元的境外基金配息,此外沒有其他的海外所得。如果王伯伯的綜所稅申報戶只有上述海外所得,未達到100萬元申報門檻,不必申報海外所得。

     

 狀況二:如果王伯伯另有其他海外所得10萬元,海外所得剛好達到100萬元申報門檻,要申報海外所得100萬元。

    

狀況三:若王伯伯出售境外債券基金獲利200萬元,再加上當年該基金配息90萬元,合計海外所得290萬元。若同一綜所稅申報戶中,無其他海外所得,應該申報海外所得290萬元。

     

狀況四:若王伯伯出售境外債券基金損失200萬元,而當年該基金配息90萬元,由於境外基金價差損失與配息不能互抵,因此海外所得為90萬元。同一綜所稅申報戶中若無其他海外所得則90萬元未超過100萬元申報門檻,不需申報海外所得。

     

狀況五:若王伯伯出售境外債券基金損失200萬元,當年該基金配息90萬元,由於境外基金價差損失與配息不能互抵,90萬元仍應計入海外所得。若同一綜所稅申報戶中,尚有其他海外所得10萬,則王伯伯申報戶必須申報100萬海外所得。在此情形下,王伯伯實際淨虧損110萬元,但是個人仍須把債券基金配息90萬元申報海外所得。

 

     

◆三年度內盈虧互抵 也不適用

     

當某一境外基金市價大跌,若未贖回就仍屬未實現海外損益,不能與當年度贖回境外基金價差所得盈虧互抵。若個人贖回境外基金蒙受價差損失,而當年度無其他境外基金價差獲利可以互抵,也不能保留在未來三年享用盈虧互抵的節稅優惠。

     

 因為只有境內財產交易損益,可以在當年度與未來三年度內盈虧互抵。

     

 2008年金融風暴造成高收益債券基金重挫,假設王伯伯在2008年初投資某檔境外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3,000萬元,該基金配息率8%,並在2008年底贖回實現損益。則王伯伯虧損3,000萬×38.3%=1,149萬,但有配息3,000萬×8%=240萬;實際淨損失為1,149 萬─240萬=損失909萬。

    

若此績效狀況在2010年以後重演,台灣已實施海外所得申報最低稅負制。

    

王伯伯必須申報海外配息240萬元,基金虧損1,149萬元不能與240萬元的盈虧互抵降稅,該筆虧損也不能保留未來三年度內使用。

【2010/10/02  星期六  經濟日報/S06版/稅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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