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結構商品 分離課稅10%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金融商品課稅趨於一致化。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結構型商品、短期票券、金融商品證券化與債券附買回交易的投資收益,自明年起,個人投資人一律採分離課稅,稅率統一為10%;公司等營利事業則全數合併申報,按25%稅率繳稅。

財政部強調,金融商品課稅一致化後,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如結構型商品,若商品連結海外並出現投資收益,個人不再享有海外所得免稅優惠,亦應一併按10%稅率分離課稅。

行政院會在昨(19)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主要修正內容乃延續上屆立委任期送交立法院、但未完成審議的條正內容,除短票、債券附買回交易與證券化商品之外,此次修法通過的條文,新增個人購買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也改按10%稅率分離課稅;公司等營利事業則維持合併課稅。

行政院通過的修法內容包括:一、自98年1月1日起,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所得暨以各種債券、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個人均按10%分離課稅,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二、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由五年放寬為十年。

目前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所得應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按6%到40%不等稅率課稅,因此形成交易對象不同,所得人稅負即不同的現象。

基於金融商品稅負衡平性考量,財金兩部取得共識,決定修法將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認屬為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統一按10%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財政部說,今年內若能完成修法,預定98年1月1日起即可適用。

結構型商品改採分離課稅,對個人投資人產生的衝擊較大。由於結構型商品多數連結海外,產生的收益往往被歸屬為海外所得,依法享有免稅。但採取分離課稅後,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就要按其收益淨額課稅。縱使結構型商品的投資收益主要來自海外,也需繳納10%所得稅。

分析》稅率統一 投資人未必穩贏
【記者 陳美珍】

行政院統一金融商品的稅負,將使投資人必須重新布局個人金融商品的投資策略。所有金融商品均月採10%稅率分離課稅後,除短期票券稅負下降50%外,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商品與債券附買回交易稅負都會上升,投資人未必是贏家。

金融商品目前確實是處於課稅戰國時期。特別是衍生性金融商品,因為花樣繁多,課稅法令跟不上商品翻新的速度,即使同一種型態的商品,課稅規定也未盡相同。導致投資人選擇金融商品,往往以稅負最輕者為首選;金融機構也絞盡腦汁設計各種可以合法免稅的商品,供投資人選擇。

金融商品稅負不一結果,導致市場出現不公平競爭。行政院決定統一金融商品稅負,個人投資人均按10%稅率,直接分離課稅,展現租稅中立、不干預市場的政策立場,值得支持。但對投資人而言,一致化課稅的結果,商品投資稅負,不再是投資考量重點,投資人得重新考量選擇投資標的的標準 。

按照行政院通過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納入修正範疇的商品,包括結構型商品、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如不動產證券化與金融商品證券化)與債券附條件交易(即RP),不管過去怎麼課,享有多少減免,個人未來都是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則均採合併申報。

以個人而言,分離課稅代表投資收益稅負一律取決於稅率。比較結果,短期票券目前按20%,未來將改按10%課稅,稅負降幅最大;結構型商品中,銀行代銷的海外連動式債券,因屬海外投資收益,目前完全免稅,未來則要課徵10%所得稅,稅負上升最多。

證券化商品包括REITs在內,投資收益按6%稅率分離課稅,修法後仍維持分離課稅,但稅率要提高至10%,投資稅負也會加重。

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投資收益,未來均將合併課稅,短票、證券化商品,都不再只按20%或6%的稅率分離繳稅。不過,企業的金融商品投資收益合併營利所得按25%稅率繳稅後,投資產生的虧損或相關費用,也可以列報。金融商品一致化對企業投資人的衝擊,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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