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低於1,800萬 投資型保單稅負反升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投資型保單課稅方式大翻盤,以課徵保險公司保費所得稅的方式,替代對要保人的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結果卻未必會對投資人有利。特別是保險給付合併遺產總額在1,800萬元以下的投資人,所得稅、遺產稅雙重免稅待遇意外破局,投資稅負將會上升。

根據財金主管機關取得的共識,投資型保單視同一般保險商品,要保人享有保險給付免遺產稅後,保險公司就不再只是「導管」角色,主張風險由要保人自行負責。因此,包括要保人支付的保費,與分離帳戶中產生的孳息收益,都要先納入保險公司所得課徵25%的所得稅,最後再以保險給付形態,交付要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舉例來說,甲向A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保費是100元,到期給付連同保險孳息總計200元。A保險公司過去可全數提列為保險準備,200元完全不必課稅,並可全數支付給要保人;財金主管機關研擬的新措施,A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及其孳息200元,均需列為保險公司收入,先課徵25%即50元的所得稅後,剩餘的150元才是保險給付。

對要保人來說,過去購買投資型保單包含保險與投資的收益,並無所得稅稀釋,縱使屬於投資收益的分離帳戶所得需課徵遺產稅,但遺產總額平均在1,800萬元以內者,依法仍享有免稅。現況下,只要不是鉅額保單或被視為有租稅規劃嫌疑的保單,一般人購買投資型保單,稅負幾近是零。

新課稅原則卻對全體投資人都不利。改課所得稅結果,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須負擔25%所得稅,未來勢將轉嫁在保費水準與投資收益上。財政部也認為,保費上升、投資收益下降是必然趨勢。

財金單位重整投資型保單課稅原則,雖將對保險市場帶來衝擊,卻具有公平課稅,與拉平個別投資商品稅負待遇的正面意義。相較於銀行、證券等產業的金融商品,投資型保單打著保險給付免稅旗號,行投資之實,以致對其他金融商品不公平的現況,也將多少獲得紓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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