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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節稅》租稅規劃不當 風險高
【經濟日報╱呂旭明】

黃任紹(化名)等人是大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該公司投資的遠菲股票預計要出售,因此黃任紹等股東經過特意安排,利用一家叫做安后的公司,先行購買大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再把出售大龍公司的款項分發給黃任紹等人,但安后公司交付價款的時間點,選在取得大龍公司發放股利之後,再付款給黃任紹等股東。

黃任紹等股東的行為,就是典型「公司處分股票及資產前,先行移轉給其他公司」的不當租稅規劃,幾年前沸沸揚揚的黃任中案,就是這種操作模式的著名案例,說穿了,交易的實質意圖就是為了將個人應稅的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不過,當時法官仍採取「實質課稅原則」,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課稅時應以實質上的經濟事實,和納稅人所得的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判黃任中等人應補繳所得稅。

其實,除了上述股東規避應納稅負的錯誤行為外,還有其他幾種不當的租稅規劃也很常見。一、以人頭持有:常有人利用人頭分散所得、炒土地,或達成股票上市分散股權的目的,但人頭並非真的那麼好用,通常都會遭遇接踵而來的各種問題,例如,以自有資金代替人頭繳稅、以人頭名義用自有資金買入土地,這些資金流程都有贈與的疑慮;而且難保人頭的信用是否永遠可靠,未來資金如何抽回也是問題。

二、贈與行為以現金提領方式進行:許多人常誤以為用現金提領存款,國稅局就查不到受贈對象。其實國稅局早就具備「資金連連看」的能力,比方說,父母突然出現提領大額或多筆現金,但其他資產狀態卻無增加,基於「資產不滅定律」,資產不會平白無故消失,國稅局就可以合理的懷疑父母有贈與的行為,並要求舉證說明提領現金的去向,是拿去投資?或是購買其他動產?如果父母無法明確說明,國稅局就會再查子女的帳戶,是否有現金存入,通常國稅局以此手法,就能輕易查出贈與行為。

三、財產資金來源以現金直接存入:現代父母會擔心子女無足夠資金購屋,而將自己積蓄多年的存款,直接代為付款買房子,或是存入子女帳戶。自95年度起,每人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已調高為111萬元,只要沒有超過,就不需要申報贈與稅。不過,將買房子的錢直接存入小孩帳戶,屬於「直接贈與」,課稅金額較高,還不如利用「視同贈與」的方式,由父母直接付款給售屋者,土地就可以公告現值、房屋則按評定現值計算贈與額課稅。

四、三角移轉:有些人要將股票或不動產無償移轉給子女,為了規避贈與稅,因此虛構買賣交易行為,但此種三角移轉的交易模式,早已成為國稅局電腦選案查核的案件,千萬不要打這種算盤比較好。

五、公司處分土地前,為降低公司實現利得,而先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再賣給真正的賣方:這種方式同樣也是將應稅的股東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但從買賣過程的資金交付狀況,就可得知到底是刻意規劃,還是真正的買賣行為,因為第三人所付的交易款項,一定是先從真正的買賣方借來,等到土地出售之後,再返還回去,國稅局很容易就能掌握資金的流向。

總而言之,節稅雖然有規劃的空間,但觀念要正確,千萬不要道聽途說,或隨意摘錄會計師講解的片段後,自行操作,結果把自己暴露於高風險之中。如果發現已經執行錯誤的稅務規劃,要想辦法在國稅局調查前,恢復原狀;如果是透過人頭買賣,要先行買回,資金流程切勿省略,資金流動也一定要搭配好時點。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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