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博專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探討
【王昱婷(精博顧問協理】

個人如何因應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的衝擊,說明如下:

第一、掌握個人海外所得課稅項目

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免納所得稅所得,其中,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概略如下:1、海外薪資所得;2、海外直接投資收益,如證券交易所得、投資收益、權利金所得、信託收益;3、國內投資海外金融工具,如境外基金所得、海外債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等。

第二、個人執行海外資產架構作調整時,應注意資金相關細節的安排

擁有較多資產的個人,將資金從境內轉至國外帳戶時,易因金額太大而被查稅,尤其是以本人匯款給第三人最易被國稅局查核,風險最高。其次是本人匯款給境外公司,必須提出出資證明,查核風險屬於中等;而查核風險最低的為本人匯款給本人。資金若從國外匯回也要注意,尤其是以收入類科目進來的資金,就會納入最低稅負制。所以個人匯出及收入的資金,要準備向稽徵機關說明理由和證明文件。

第三、設立理財型境外公司

最低稅負制的排除對象中,其中之一就是外國公司,即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以設立的理財型境外公司,便是以全家人為股東,將此公司作為海外投資理財工具,只要不分配股利於股東,便沒有遺產稅贈與稅及所得稅問題,加上此類公司具保密性,國稅局查核困難。

此外,稅法中有關海外所得認定,採收付實現制,為節稅考量,可在法規實施前,把握最後一年免稅黃金期,將國外資產獲利了結,並保留獲利實現年的證據。由於海外所得申報戶未達100萬元,不予計入,且基本所得額在600萬以下的個人也不必申報,所以若海外投資要獲利了結,可採分年分次方式,將金額控制在免稅範圍內。相關諮詢及課程電話(02)8732-9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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