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避稅 稅局祭重罰
【黃詩凱、王信人/台北報導】

有錢人透過私募基金交易規避個人股利所得的手法,經各區國稅局查獲,依得稅法第66條之8,報請財政部核准後補稅並重罰,將不再成為節稅的利器。

國稅局官員說,近日財政部發函各區國稅局,若有核定補稅案例,將公告大眾,以杜絕類似避稅手法。

北區國稅局接到金管會證期局通報,查獲某上市櫃公司股東多人,將名下股票賣給私募基金,規避股利所得4,800萬元,補課所得稅1,400多萬元。

官員指出,裁罰金額倍數尚待核定,但至少在0.5倍以上,也就是除補稅之外,還將處以700萬元以上的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這些大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卻在於公司配發股利前,透過台灣證交所鉅額買賣交易方式,分別將其持有股票出售給私募基金,這些大股東同時也是這檔私募基金的受益人。

後來,這檔私募基金分別參與前述股票除權、除息,領取股利後,陸續出售全部持股,受益人贖回全部申購基金單位,並由發行該基金經理公司函報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

官員指出,信託契約明定,私募基金收益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因此基金受益人甲君不用因股利所得繳稅,之後甲君再辦理贖回,獲利即可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輕易將個人綜所稅最高40%,變為免稅所得。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志文表示,此即透過私募基金將「股利所得」轉變為「證券交易所得」,因此可以達到避稅功能。許說,理論上此方法可以避稅,但他倒是首次聽到類似案例,因為成立私募基金需要一定規模。

官員說,民眾如有類似前述藉虛偽安排,不當或濫用各種形式,蓄意製造外觀或形式上存在的法律關係或狀態,使其不具課稅構成要件,以達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目的者,希望在未經檢舉和調查前,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漏稅款,以免受罰。

黃任中條款 杜絕漏洞

歷來有很多富人把應稅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規避40%的高稅負,其中以民國84年、85年的黃任中的案子最著名。

黃任中和親戚透過皇龍投資公司持有遠航股票33%,持股成本約35元,後來在兩岸通航題材下股價高漲,黃任中為了把賣出股票留在皇龍投資公司下的盈餘拿回來,經過著名律師事務所的規劃,安排將皇龍持有的遠航股票先賣給資本額只有2,800萬元的安帝投資公司,買賣股款共50多億元,安帝付不出錢,向黃任中借款。

第二步,安帝再把遠航股票賣出,一股賣250元,安帝公司拿到錢之後還給黃任中。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追補並處罰黃任中和其親戚28億7600萬元;黃任中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敗訴,並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和管收,最後發病死亡。 

後來,財政部認為,過去採用實質課稅原則,易引起外界疑慮。但其實,所得稅法66條之8,即具備足夠的法源基礎。該條文原來是為實施二稅合一而設,明訂凡是來自安排股權移轉而規避所得稅,國稅局都可依其實質獲配之股利、盈餘,調整所得,比一併防堵當年黃任中避稅手法,可解決「實質課稅」太廣泛的爭議,因 此所得稅法66條之8即被稱為「黃任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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