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提領鉅款 當心補課遺產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狗急跳牆最容易做出錯誤的遺產稅規劃。很多有錢人在重病期間提領鉅額現金,以為錢只要不在自己名下,就可以規避遺產稅,反而引來國稅局調查資金提領後的去向,弄巧成拙被補遺產稅的例子多不勝數。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發現,很多有錢人的通病,就是得知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急著把現金全部從銀行帳戶提領出來,怕以後被當作遺產課稅,反而引起國稅局注意,成為追查資金流向的目標。

某建商甲君不幸罹患慢性疾病,因為聽到朋友說,如果不趕快把銀行戶頭裡的錢領出來,以後都會被課遺產稅,因此在死亡前的七、八個月期間,陸續從銀行提領2億餘元的現金出來。其實此筆款項是甲君與其他四名共同合夥人預計進行土地開發的資金,五人以隱名合夥的方式簽約合作,甲君只是擔任資金保管人,因為擔心被課遺產稅,才會把錢都提領出來,藏在保險箱。

但甲君過世後,國稅局發現他在生前提領鉅額現金2億餘元,且資金流向不明;而四名共同合夥人當初是透過人頭或三角移轉的方式,將資金匯給甲君,擔心自己身分曝光,導致甲君家屬有所顧忌,無法向國稅局合理交代資金去向。最後國稅局核定,只要是不能找出流向的資金,都要併入遺產課稅,結果甲君家屬多繳了2,000萬餘元的遺產稅。

呂旭明指出,如果甲君沒有急於把錢領出來,當他過世之後,其他四名合夥人可以對甲君主張有未償債務,即可從甲君的遺產總額扣除,不用課遺產稅;或是甲君在生前直接把資金合理的返還給四人,「有去有還」才是最明確的處理方式。

但因甲君沒有合理交代資金去向,四名共同合夥人又未出面主張債權,因此原本不屬於甲君的2億餘元,最後被當成甲君的遺產課稅,遺產稅暴增2,0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只知道夫妻間贈與免稅,在過世前急著把財產贈送給配偶,卻不曉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在重病期間不應贈與財產給配偶,不但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要被課遺產稅。

納稅人匿報財產 踢到鐵板

中區國稅局發現,有繼承人為分配更多的配偶剩餘財產,企圖減少遺產稅負,匿報自己和被繼承人的真實財產,不但被調高遺產稅,國稅局還在查核過程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漏報贈與,一併追繳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生存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必須是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且應扣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剩餘財產的差額才能平均分配。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張太太於95年間死亡,繼承人張先生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申報其妻的剩餘財產5.5億餘元,自己的剩餘財產45萬餘元,因此張先生主張可配偶可自遺產中分配2.7億餘元。但因張先生夫妻年事皆已高,兩人分別是民國16年和18年出生,中區國稅局認為依其年齡的時代背景,太太收入比先生超出這麼多,不合常情,於是追查張太太死亡前資金往來的情形。

中區國稅局首先發現張先生漏報自己的財產,他在92年間曾投資基金、債券5,000萬餘元,至其妻死亡日止尚未贖回,應列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而原申報為張太太的剩餘財產,有9,000萬元是張太太在90年間以受贈款項轉購的債券,因屬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中區國稅局便調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1億餘元,並補徵遺產稅2,500萬餘元。

在追查剩餘財產的過程,中區國稅局另查獲張太太在90年時,以母子聯名帳戶的名義,存入結購美元及轉帳美元共計379萬餘美元,提供給其子使用,核定張太太在生前有贈與金額新台幣1.2 億餘元給兒子的行為,一併補課贈與稅5,4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人員指出,因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媳婦、女婿等親屬財產,依法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民眾常誤以為國稅局只會追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移轉財產情形。實際上,國稅局若在查核過程中,發現核課期間內財產異常移轉情形,仍會一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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