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大陸收益 台商補罰稅4,000萬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查稅盯上台商大陸投資收益。一名40餘歲的台中市台商,1989年起陸續轉匯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進台灣的人頭帳戶,因近年大手筆購置豪宅、名車遭人檢舉而被財政部鎖定,透過資金流程查稅致使漏稅行為曝光,連補帶罰將必須繳納4,000萬元所得稅。

這是台灣開放個人赴大陸投資之後,財政部查獲個人漏報大陸投資收益最高的一宗違法案件。財政部過去調查台商大陸投資收益時,多數鎖定營利事業投資案件為主,個人投資因為資料蒐集不易,能成功補稅的案件並不多。

財政部昨(16)日公布這宗漏稅案件時指出,當事人赴大陸投資時間極早,投資範圍涵蓋餐飲、百貨、電玩等等,而且獲利豐厚。這名台商透過兩岸地下金融管道,每年均將投資獲利匯回台灣事先安排好的十餘名人頭帳戶,直到2007年才遭鎖定查稅。

涉案台商擁有大陸投資收益,身價逾億元,但透過天衣無縫的手法隱匿鉅額投資收益結果,每年在台申報所得稅,夫妻倆人合計年所得都不到40萬元,依法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稅率均在6%以下,甚至不必繳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所以引起稅捐機關注意,是因其大筆置產行為引人側目,遭到檢舉。財政部調查發現,當事人年收入僅「不到40萬元」,卻能砸下上億元大買豪宅土地與百萬名車,鉅額花費與其所得稅申報的財產狀況極不相稱,經深入追查發現台商確實漏報鉅額大陸投資收益。

不過,受稅法核課期間最長只有五到七年的限制,財政部查獲這宗鉅額大陸投資漏稅案,當事人雖自1989年起,即陸續匯回投資收益,財政部依法只能就其2001年起漏報的所得稅補稅,縱使同步掌握其2001年以前匯回的投資收益,也不能據以課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自1989年到2004年間,總計匯回的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但2001年到2004年間能夠課稅的投資收益只有5,000餘萬元,導致台商的漏稅額也降至2,000餘萬元,加計一倍漏稅罰鍰後,須繳納稅捐約為4,000萬元。財政部目前將全案轉交中區國稅局,該名台商2004年以後的所得稅申報案件亦遭列管調查。

以境外公司名義 買豪宅免綜所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台商利用地下金融隱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近期卻傳出因在台購買豪宅「露餡」遭補稅加罰。會計師表示,若該台商當初以境外公司名義取代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再回台設立分公司購買不動產,即可完全免除個人綜合所得稅要繳納的高稅負。

某位熟悉大陸財會的會計師指出,許多台商為規避大陸來源所得,會透過所謂「地下金融」將錢匯回台灣,這些地下金融機構被稱之為「盤口」,台商只要在大陸將人民幣交給盤口,再到台灣特定的銀樓去兌領新台幣即可。大陸盤口收取中介費用的方式有兩種,直接收取0.2%至0.5%不等的手續費,或賺人民幣換新台幣的匯差;在台灣領回新台幣的方式,也可以選擇直接領取現金,或是匯入台商所指定的帳戶。

不過透過地下金融的方式匯回大陸資金,將會背負極高的所得稅負風險,該名被連補帶罰4,000萬餘元的台商,即是錯誤的示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表示,如果最終的目的是要在台灣購買豪宅,合法的方式應是在台灣以公司的名義投資大陸,再由公司購買不動產,因為盈餘是分配給公司,公司只要繳25%的營所稅,與個人綜所稅率最高40%相較,仍有節稅效果。

另一名會計師則指出,也有台商是透過設立境外公司到大陸投資,將股利分配給在當地不用繳營所稅的境外公司,再由該境外公司回台設立分公司購買不動產,不但省下個人的綜所稅,連公司端的營所稅都一併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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