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納最低稅負 99年上路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正式核定,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自99年1月1日起,須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課徵20%所得稅。財政部表示,凡是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的海外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銀行存款利息等,全部都在課稅之列。

海外所得課稅原定98年開徵,財政部長李述德曾表示,有意延後一年,現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延到99年起課稅。財政部去(96)年7月,即已向中央銀行尋求協助,著手建立個人海外所得資料庫。依據達成的合作協議,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與證券投資等金融事業,都需提供個別投資人的結匯資料,交由中央銀行負責整合建檔後,以做為財政部課徵海外所得稅的基本依據。

至於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並不包括大陸的來源所得,財政部表示,所得發生地如為大陸,不論金額多寡均免計入最低稅負。因為現行稅法規定,個人來自大陸的所得,原本每年即需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

除大陸地區收益外,國人在香港、澳門或美、日等全球各國或地區的所得,只要未向台灣政府報稅者,99年起,合計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都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與在台應稅所得、非現金捐贈、免稅保險給付、員工分紅配股及未上市櫃股票收益等併計,總額超過600萬元以上,即需課徵20%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甲在99年擁有海外基金投資收益30萬元、處分不動產收入50萬元,因為未達100萬元的起徵門檻,甲在海外總計80萬元的所得,完全不必併入最低稅負申報。

若甲除了80萬元的海外基金與不動產處分收益之外,還有出租不動產、銀行存款等總共30萬元,合計海外所得已達110萬元,甲在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時,即需將其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計算,總額超過600萬元時,包括110萬元的海外所得在內,就要繳交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在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確定將自99年起課稅後,財政部最快明(98)年將陸續發布相關的計稅規定,以供課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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