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遺贈稅法對實物抵繳規劃影響

今年新增訂及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經總統令於98年1月21日公佈後,已於98年1月23日開始生效,遺產與贈與稅稅率分別由修正前之2%至50%及4%至50%等十級累進稅率修正為10%單一稅率;而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由779萬元及111萬元,調增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另當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36個月)以內繳納(原為12期)。

惟須特別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之部份,已有限額之限制,除修正為僅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外,並針對該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如公設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民間往來債權】,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所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故原先計劃以公設地或非上市(櫃)公司股票來抵繳遺贈稅之民眾,於修法後,此部份將受到限制,無法像過去一樣,可利用實物抵繳來作為遺產稅之規劃工具,謹再進一步說明如下:

例如甲君名下之財產主要係為不動產,其評定現值約為60億元,其中包含公設地20億元,修法前,甲君原計劃將來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之應納稅額20億元,【(60億-20億)x50%,暫不考慮免稅額、扣除額及累進稅差部分】,而修法後,甲君將來遺產稅之應納稅額,雖降為4億元[(60億-20億)x10%],惟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之應納稅額之限額僅為1.3億(4億x 20億/60億),餘2.7億之應納稅額,只能用其他顯高於評定現值之房地來抵繳,反而得不償失,故修法前,如原已計劃以公設地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財產來抵繳將來遺產稅之應納稅額,則應重新檢視並評估目前持有財產之型態。且實物抵繳之原則,反應思考哪些遺產具有未來效益性或增值性,而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非只考慮應納稅額之抵繳,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另以往遺產及贈與稅法最為人所詬病的,在於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倍數為1至2倍,不但欠缺彈性,亦有失比例原則,修法後變更為2倍以下,使得行政救濟中之未確定案件將有機會適用1倍以下之處罰,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有此情形,可於繳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天內提起行政救濟,以尋求降低處罰倍數的機會。(本文作者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葉維惇執業會計師及吳能吉經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劉劉阿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