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處分境外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收益,自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合計收益超過100萬元,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財政部明令,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其不動產收益一律按處分價的12%、股票則按售價20%計算。

依據財政部所訂境外不動產或股票收益申報最低稅負標準,擁有境外不動產或股票等投資收益的民眾,以不動產(房屋及土地)為例,假設全年度只有一筆境外不動產處分收益,並無其他海外所得者,出售價款超過900萬元,即要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境外收益,包括薪資、股利、投資收益、不動產處分收入等,都要合併計算,不管是單筆或多筆海外所得一旦總額超過100萬元,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

明(99)年元月起,個人在海外的所得將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方便擁有海外資產的民眾,未來申報境外所得時,能有一定的依循標準,凡因取得時間過長,面臨出售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計算收入有困難者,訂定統一所得額標準。以不動產為例,民眾在海外擁有的房屋及土地資產,將併計為「不動產」,當無法出示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時,均需按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即每100元中有12元視為出售所得。

海外不動產的所得額標準,不分地區或國家,一律都是按12%做為所得額課稅。財政部表示,依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標準,有關不動產買賣業的所得額,最近五年均維持在12%的水準,雖然各國房地產的價格不一,施行初期為便於計算,凡申報出售境外不動產,卻無法提示成本者,均比照該標準,按出售價的12%做為所得報稅。

出售境外股票則將比照境外基金,財部說,納稅人如因投資期間太長,出售時難以舉證成本者,需按實際成交價的20%做所得課稅; 可出示成本者,可在實際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當天收盤價,兩者間「擇一從高」計算投資收益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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