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 要課遺產稅
呂旭明

購買保險近年來被視為理財及避稅方式之一,因為藉由購買保險,可減低遺產稅稅負,可節省大量稅額;但現在投資型保單要開始課稅,加上購買時機不對,只要國稅局祭出「實質課稅原則」這個尚方寶劍,有錢人還是難逃繳稅義務,應特別注意。

許耀金(化名)夫婦都在美國工作,育有一對兒女,都剛讀國小,許耀金為了讓家人有更富裕的生活,每天辛勤工作,加上投資美國公司、台灣公司得當,五、六年間就成了千萬富翁。

然而有得必有失,2007年8月,就在大女兒剛上七年級時,許耀金終於因為積勞成疾而病倒了,一家人於是決定搬回台灣,在許太太照顧先生的同時,許太太的娘家可以就近照顧他們的小孩。

回台後,許耀金擔心家人未來要處理複雜的遺產稅問題,自己在台灣一共有將近7,000萬元資產,也擔心龐大遺產稅會影響家人日後生活,友人告訴他保險給付免稅,因此許耀金就把資產拿去抵押舉債,借款3,500萬元,去買了一張短期高額的3,500萬元保單,隨後便撒手人寰了。許耀金過世後,許太太依他名下的財產、房地以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列報遺產淨額3,500萬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許耀金生前資金流動後,認為該筆保單是出於避稅,並認定繼承人許太太漏報該筆所得,因此併入許耀金遺產稅額中,調整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

事實上,依遺產及贈與稅額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免計入遺產總額。

然而,由於近幾年來,總有少數人透過不合理投保的操作方式,以求達到節稅目的,因此以下幾種投保案件,國稅局將採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一、高齡或死亡前為其投保,躉繳保費高於保額:例如在許耀金的案例中,認定他在死亡前短期投保鉅額保險,是出於規避遺產稅的動機。

二、新契約預繳多年保費,使保費支出高於保額。

三、「免體檢件分散投保」,意圖逾越現行每家保單投保金額不得超過6,000萬元的限制。以上幾種投保案件,納稅義務人多以為只要生前完成投保,即可規避遺產稅,然而這是難逃實質課稅原則的,也因此許耀金身後留下稚子,卻還是面臨國稅局將保單併入遺產稅中計算的命運。

在購買保單時,投保人應處在身體強健的情況較「保險」;通常於死亡五年前購買的保單,國稅局比較不會懷疑是因為遺產稅而規劃,並且建議購買分期繳納保費的保單,尤其不要為了購買保單,而以舉債的方式取得資金。

另外,有一些人可能會購買「境外保單」,然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6 月1日發布的解釋令,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為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句話而言,境外保險的給付額,不適用免稅規定,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若華人屬於台灣稅務居民,應特別注意境外遺產併入台灣課稅問題。

總而言之,若想藉由保險來達到節稅效益,切記應該及早規劃、及早投保,才能將租稅風險降低。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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