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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移轉財產 省稅兩招報你知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遺產稅節稅有新招,如何在生前先分散財產、降低遺產稅,是有錢人相當煩惱的事,會計師指出,只要受贈對象避開要併入遺產課稅的二親等親屬,或是將資金移轉到公司名下,即使是生前兩年內的贈與,都可以不用併入遺產課稅,可有效降低遺產稅。

夫妻之間贈與原本免課贈與稅,但為了避免有錢人在死亡前大量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特別規定,在死亡兩年內曾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親屬,不論贈與財產金額多寡,或當初是否免納贈與稅,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將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但很多人不瞭解稅法的規定,因擔心要被課鉅額的遺產稅,急著把財產都分送給配偶、子女,結果一毛錢的稅也省不到。其實只要避開死亡前兩年進行贈與,要併課遺產稅的對象,還是可視為生前的贈與,以較低稅率的贈與稅計算稅負。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他曾經處理一個遺產稅案件,因為死前兩年贈與配偶要課遺產稅,當事人就在重病期間送2,000萬元給非二親等關係的「二奶」,只要按累進稅率課34%的贈與稅,如果是把2,000萬元送給太太,反而要併進遺產總額課50%的遺產稅,送給「二奶」反而可以節稅。

這位富商生前贈與「二奶」2,000萬元時,並沒有申報贈與稅,等到國稅局查核資金流向發覺時,因富商已經往生,依法只要補報,不用另外加罰;如果是漏報遺產稅,後果就很嚴重,必須加罰一倍,如果遺產稅率高達50%,等於全數充公。

近日也有大股東將財產贈與給公司,同樣成功省下遺產稅。呂旭明表示,某公司的大股東發現自己將不久於人世,就利用比較低的贈與稅率,在過世的前一年,先將名下7,000萬元財產送給自己的公司,而且公司帳載記錄也不存在。由於重病期間以公司為受贈對象,不必併進遺產課稅,這位大股東因此省下2,000萬元的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一科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因此公司即使從大股東處獲得受贈財產,也不會有應納營所稅的問題。

呂旭明分析,生前將財產移轉給公司,不可主張是「借給公司」,否則不但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漏報債權還要加罰一倍,正確的作法應該是主張「送給公司」。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 學問大
【記者 吳碧娥】

遺產稅規劃的大忌,首推重病期間才急著處分名下的財產,尤其是透過家人短時間內密集且大量的提領現金,甚至轉入親屬的帳戶。

而先要釐清的,稅法上所定義的「重病期間」,指的是「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以若當事人已經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行動自如,卻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行為,不但會招來國稅局質疑,繼承人也必須合理舉證,否則仍是白忙一場。

若平時真的疏於規劃遺產稅,亡羊補牢之際想要提領現金,訣竅就是「要查不到是誰領的,也找不到存去哪裡」。如果已身染重病無法自行處理財務,親友雖可持印鑑存摺代領,但一次提領金額不可超過100萬元,否則就必須登記提款人的身分,日後將成為國稅局追查的目標。

而錢提領出來之後,可以將從甲銀行提領出來的錢,存到乙銀行去,甚至是不相干的第三人帳戶,避開日後的追查。

不過依國稅局不成文的規定,在死亡前六個月從銀行密集提領的資金,若找不到資金流向,國稅局仍會與繼承人協商,要求按提領金額的七、八成申報遺產稅,時間若超過六個月或一年以上,雙方協商的空間也愈大。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提醒,在重病期間處理財產,國稅局人員還會追究「到底是得了什麼病」,就算罹患癌症,只要意識清醒,還可以簽契約,與其冒著高風險提領現金,還不如購買市價高、課稅價值低的金店面和不動產。

被繼承人債務無法舉證 要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依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雖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若無法舉證有借貸事實,或只有設抵押借款債務,都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若經國稅局調查無借貸事實者,還是要納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中區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檢附遺產土地登記簿謄本設定抵押借款資料,主張扣除甲君生前的未償債務。經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生前為擔保履行合作興建契約,設定抵押借款1,200萬元給乙君,乙君雖表示該項借款屬實,且有設定抵押權為證,但無法提示足以證明是借貸的資金證明文件,因此國稅局認定並無借貸事實,並補徵遺產稅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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