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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投保躲遺產稅 小心破功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藉投保鉅額保險規避遺產稅恐怕連法院都不認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支持稅捐機關,納稅人躉繳保費金額超過保險給付理賠者,仍應將躉繳的保費全數合併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強調,保險法第112條與遺贈稅法第16條有關「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主要在考量被繼承人為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稅法准予免徵遺產稅的目的,並非鼓勵民眾利用此一方式規避原應負擔的遺產稅。

中部有一納稅人甲在91年間死亡,遺有鉅額財產,甲在88年間向銀行借款2,000餘萬元,並以甲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某壽險公司投保七筆終身壽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其繼承人A等五人,總計躉繳保費2,900餘萬元。

由於甲向銀行借款投保,每月利息將近20萬元,稅捐機關發現其保險給付僅2,000餘萬元,形成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根本不足繳納銀行借款,認定甲的投保行為目的在規避遺產稅,因而將其躉繳總計2,900餘萬元保費併入遺產課稅。

稅捐機關課稅決定,讓甲的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支持稅捐機關的課稅決定,甲生前支付的鉅額保費,仍要課徵遺產稅。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也認定被繼承人投保高額保險形式上合法,實質上卻違反保險原理及投保常態。

由於甲躉繳高額保費使其財產發生移動,達到規避死亡時財產需核算遺產稅的目的;投保鉅額保險後,繼承人經由保險契約,獲得與甲原應併入遺產繳稅的同額財產,認定這宗鉅額躉繳保費案件,目的在規避租稅而非合法節稅。

最高法院認為,保險法第112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均係針對常態投保行為所為規範,既然納稅人從事租稅規避行為,應依租稅規避行為所形成的經濟實質,做為租稅核課依據,稅捐機關並無不當援用法規問題,納稅人仍應將其躉繳的保費,全數納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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