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王伯伯與王媽媽特地到香港做健康檢查,並參觀國際知名的保險公司辦公室,他們發現境外保單費率便宜、保障倍數高、低利融資方便,決定每人各買300萬美元保額的國際保單,這類保單的身故給付,需要申報台灣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嗎?是否可以免課台灣遺產稅呢?

 

個案解析

財政部於2006年6月28日做出解釋令,說明境外保單的身故給付無免課遺產稅規定。過去的法律上解釋台灣的遺贈稅法第16條第九款: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身故給付不計入遺產。從條文上來看,無論境內境外保單都可適用免稅。

 

但是,財政部現在已經做出明確解釋,未經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境外保單)的身故給付要計入遺產。

 

解釋令內容如下:「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主旨」: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九款規定之適用。

 

如果,投資人選擇境外保單屬於年金型,當年金險進入給付期時,則每年會有一筆年金給付匯給受益人,則此金額應申報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

 

保障倍數 略勝一籌

 

如果王伯伯準備以3,000萬元購買保單,若以購買境外保單與境內保單作比較,哪一張保單可以留更多財產?假設境內保單只提供一倍身故保障6,000萬元,而且必須申報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並繳交最低稅負稅額480萬元;因此,家人實際得到稅後遺產為5,520萬。

 

若王伯伯購買境外保單,而境外保單提供二倍身故保障9,000萬元。當此保單理賠身故給付9,000萬元時,必須申報海外所得6,000萬元(扣除成本),繳交最低稅負制的稅額1,080萬元;剩餘海外財產7,920萬元必須計入遺產課稅,境外保單並無境內保單不計入遺產的免稅優惠。

 

但是,境外保單的高理賠金還是讓家人得到稅後遺產7,312.6萬元,比境內保單多得1,792.6萬元。由於境外保單保障倍數大,而台灣遺產稅又降到10%低水準,因此境外保單略勝一籌。

 

2010-07-10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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