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明(102)年起課徵,將採取設算所得與核實課稅雙軌制。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有盈虧互抵機制,但限制投資人以當年度的股票買賣所得盈虧互抵,虧損不能遞延到下一個年度扣抵。

 

證所稅立法通過,依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102年到103年證所稅採雙軌制,「設算所得」制為當台股指數達8,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2;台股9,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4;台股1萬500點以上,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6。

 

「核實課徵」制對象為出售10張以上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賣出100張以上的興櫃股票;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官員指出,證所稅採分離課稅,稅率15%,長期持股滿1年以上,稅率減半以7.5%課徵,IPO部分持有超過3年,稅率再減半為3.75%。

 

證所稅闖關成功後,財政部緊鑼密鼓召集各區國稅局,著手進行開徵證所稅的子法規與課徵辦法。官員指出,依財政部擬訂的辦法,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不足減除者,則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官員舉例說明,某甲102年投資A公司股票賺錢,但投資B公司股票虧損,投資B股票虧的錢可以扣抵投資A股票的獲利;在盈虧互抵後有所得,才須課徵證所稅。官員表示,但若B股票的虧損大於A股票的獲利,剩下的虧損不能遞延至103年抵扣。投資股票的虧損也不能用來抵扣當年度其他所得。

 

官員強調,行政院版證所稅草案已規劃盈虧互抵,自然人可在以後3年繼續扣抵。不過,因未達課稅門檻者,為了盈虧互抵也必須申報,對於納稅人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動議版將盈虧互抵限制於當年度,讓稽徵上更為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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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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