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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劉光卿外資金融機構資深主管

 

國內資金充沛,國內投資者對外幣的投資及避險商品一直都有很大的需求,由於台灣目前能提供外幣商品有限,最終仍須由國外市場取得或委由外國業者操作。為擴大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發展空間,金管會為此擬定了「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期讓國人的錢於國內金融機構,由國人操作管理,以創造金融商機。金管陳主委日前接受立委質詢時亦表示,金融業務只要能夠監理,都會盡量開放。特別是現今金融全球化,資金移動自由的還境下,我國應藉由開放措施,使國內業者有更多參與國內資金的海外投資業務。

 

 

金融商品從發行端被創造出來(originate)到配銷(distribute)至最終使用者的金融價值鏈,包括初級市場的創造、設計及承銷至中間階段的法人銷售或代理,到最末端由零售銀行銷售至最終投資人的所有金融流程與其後的次級市場交易。其中每個活動,都可產生價值並可創造就業機會與稅收。近年來金融業在追求效率,控制成本與降低風險的考量下,伴隨著通訊與資訊科技的進展,諸多金融作業流程已走向集中委外作業。例如,許多國際性銀行把各分支機構之金融交易後台作業集中於印度,而不於各分支機構建置系統雇用人力以降低成本。

 

 

在屬於前台的金融商品交易,亦有此種趨勢。例如衍生性金融產品及有價證券(如公司債、公債、結構商品等),亦多採取中央作業的運作模式,由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銷售向法人機構推介商品,並統由中央交易單位(通常為國外總行)作為交易主體與交易對象之訂約主體,採取代理或居間的角色。其目的在於減少交割風險,降低前台系統建置成本,並減少分支機構之後勤成本。以香港及新加坡為例,當地國際性金融機構銷售人員之行銷範圍遍及亞洲,均採取此種營運模式。

 

 

以現況而言,在商品面,台灣尚無法充分提供外幣商品,國際版債券與股票市場尚需努力,寶島債亦處於萌芽階段,故台灣金融機構多直接購買國外承銷或創造的有價證券或國外發行的基金;在銷售面,由於在台設有營運據點的國際金融機構遠低於香港與新加坡,國內投資人亦多直接與位於國外之金融機構交易,國內金融機構(包含在台外商)在法人間的銷售業務之參與亦相當有限,是故銷售活動如人員配置與銷售收益等多發生於境外。

 

 

長期以來,國內業者例如銀行與壽險,所賺取的多為價值鏈的最末端的零售通路費用,而在價值鏈的前中段,台灣的參與不多。整體而言,台灣為國際市場提供豐沛資金,然其所帶來之附加價值似不顯著。

 

 

台灣緊鄰兩個重量級金融中心香港及新加坡,由於我們的金融市場相對弱勢,這兩個強大鄰居的金融觸角廣泛及磁吸力強烈,可輕易把資金都吸納過去。面對此種金融無國界的競爭,我應適度鬆綁法令,在銷售面,考慮國際金融中心之營運及銷售模式;在商品面,更積極擴大現有資本市場平台如國際版股債平台等,以國際標準檢驗其初級市場發行流程,中英文發行文件要求,上市規定與稅賦規定等,以期活絡市場。另外積極吸引外資金融機構來台設點營運,例如新加坡為發展其資產管理業務,就曾以稅賦或業務優惠等以吸引外資入駐,以求資金管理與商品銷售等活動產生於境內。

 

 

如此一來,或可增加國內金融機構參與國人資金的向外投資帶來的商品銷售與管理業務,更進而吸引外國的資金與業務,逐步縮短與周邊強勢金融中心的差距,免於金融無國界趨勢下遭邊緣化的命運。

 

2013-04-02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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