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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單標的 規範趨嚴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標的將有新規範,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標的限制更加嚴格,明訂不得投資私募有價證券,投資標的信評遭調降達一定程度時,保險公司必須在三天內通知保戶,以維護保戶權益。

金管會委員會17日通過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草案,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主要是整合現有規範,並參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信託業、證券商及保險業業別監理一致性後,重新訂定應注意事項。

主要重點包括,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ETF,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過去同意投資ETF,但沒有特別另外作限制,由於透過銀行銷售的連動債,也增訂這項限制,投資型保單也比照辦理。

除此之外,考量保戶風險承擔能力薄弱,因此投資型保單連結的投資標的,不得涉及以私募方式發行的國內外有價證券。

新規範同時要求,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國內外金融債券、公司債等,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評等若遭調降達一定程度,保險公司應在三天內通知要保人。

其餘規定還包括,保險公司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或經理機構的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準則,並訂定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的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程序,以保障保戶權益。

金管會提醒保險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慎選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投資標的,確實注意商品銷售適合性,及落實相關法令遵循,同時加強執行保障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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