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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為子置產視同贈與 免罰
母親拿8億由兒子代操股票,連補帶罰5億;納稅人提出資金往返證明,補贈與稅1.4億即可。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一 位媽媽在五年內拿8億元由兒子代操股票,被國稅局認定贈與,補稅加罰款5億元。納稅人提起行政訴訟,提出母子資金往返證明,一方面主張兒子也有贈與母親, 一方面訴求「母親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兒子購置財產」應視同贈與,最後納稅人和國稅局達成和解,只要補稅1.4億元,不必罰款。

借用他人戶頭投資股票,一旦被國稅局查到,會被當作贈與課稅外、還加處漏稅額一倍的罰款。這位媽媽因為在五年內,前後拿8億元給兒子代為買賣股票,但因投資失利,兒子只還媽媽2億元,結果被國稅局當作媽媽贈與兒子6億元,課稅2.6億元,加罰一倍後,總共要交5.2億元。

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提出母子間十年來的資金往返證明,主張在最近五年內雖然媽媽給兒子的錢較多,如果被認定為贈與,那麼往前回溯前五年,兒子也給媽媽錢,算是兒子贈與媽媽,應從國稅局認定近五年媽媽贈與兒子的6億元中扣除。

法官也認為當事人的確情有可原,最後國稅局和納稅人達成和解,國稅局同意扣掉兒子曾給過媽媽的錢之後,媽媽應繳的贈與稅從2.6億元降至1.4億元。

安 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規定,「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應以贈與論」,依規定,既然是「視同贈 與」,就只要補繳贈與稅,沒有加處罰款的問題。因為媽媽是請兒子代為買賣股票,所有的錢都是匯入兒子的戶頭,所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媽媽是無償為兒 子購買股票,並非將6億元直接贈與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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