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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雙重國籍逃稅 踢到鐵板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只要一年在台灣合計居留天數超過183天,就要以「居住者」身分繳納所得稅,日前有一位高所得民眾,持雙重國籍護照分別入境,企圖分散在台居留天數,想要適用「外國人」身分,適用較低的20%稅率繳納所得稅,仍被國稅局查獲,並按居住者身分課稅,補稅金額高達4,0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春安指出,過去常有雙重國籍者,把在台灣的收入切割成好幾部分,分別採「居住者」和「外國人」身分申報所得稅,以享受較低稅率的好處。不過,現在外僑股在審核外國人所得稅申報案件時,會和國內一般所得稅申報案件進行交叉勾稽,民眾想利用雙重國籍,分開申報所得稅已經行不通。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以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他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台北市國稅局審核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具有美國籍,96年持美國護照入境,在台居留130天,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就我國來源的薪資所得按20%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因國稅局可掌握出入境資料,查得甲君同時還持有我國護照,96年間另以我國護照入出國境居留60天,合計甲君96年在台居留天數共190天,台北市國稅局核定,甲君應改以「居住者」身分繳納所得稅,並補徵稅款4,000萬餘元,還處以罰鍰。

許春安指出,雙重國籍者計算當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時,不論以何種護照入出國境,都應將兩本護照入出國境紀錄合併計算,只要同一個課稅年度在台灣居住滿183天,就要以「居住者」身分申報所得稅,適用6%到40%的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以甲君為例,如果他將兩本護照合計的入境天數控制在183天以下,就沒有漏報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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