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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賣國外基金 所得要繳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公司常將閒置資金投資基金以賺取獲利,但要注意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的收入屬於應稅所得,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南區國稅局發現,公司行號常因不清楚國內外基金的區別,將處分利得全部列報免稅所得,最後被國稅局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審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發現A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1,1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查只有300萬餘元為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其餘800萬元均屬處分國外基金的利得,因處分國外基金並非免稅所得,國稅局核定從A公司申報的課稅所得額加回800萬元,核定補稅200萬元。
公司買賣基金是很普遍的投資行為,但申報所得稅時,常發生混淆。南區國稅局審一科指出,所謂的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的投資區域區分,而是以基金註冊地區分。
所謂國內基金,是「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在國內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現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因此買賣國內基金免所得稅。
國外基金是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的基金」。國外基金通常註冊在租稅天堂,又以註冊在百慕達、盧森堡和開曼群島等最常見。目前我國稅法對公司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的優惠,因此投資國外基金所產生的利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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