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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贈與逾百萬 鎖定查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查稅,鎖定七年內結匯至國外的匯款案件、以及生前兩年的財產贈與行為。據瞭解,結匯金額或贈與額新台幣百萬元以上者,即有可能成為選查目標。

財政部表示,涉及漏報贈與稅者,除補稅之外,依法還要加罰漏稅額一到兩倍罰鍰。目前已有一宗案件被查獲漏稅,當事人在91年結匯新台幣240餘萬元給長住國外的子女;92 年,在死亡前不到一周,又將一筆相當新台幣470萬元的外幣存款贈與配偶。因皆未申報贈與稅,被財政部連補帶罰約300萬元贈與稅。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最近展開遺產及贈與稅的選查行動,在列選案件中,發現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兩年內曾贈與鉅額資金給配偶及子女,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漏報生前贈與並應視為遺產的財產,導致被補稅處罰。

據瞭解,這宗短漏報贈與財產的當事人甲,在死亡前兩年內曾結購相當於新台幣240餘萬元的外幣,並將該筆外幣匯款贈與長年旅居國外的長子。92年死亡前數日,甲再將存於銀行外幣定期存款帳戶的美元(約計新台幣470萬元),提出轉存至配偶的外幣存款帳戶。

總計甲在91年與92年分別贈與妻、子約新台幣700餘萬元,均未申報贈與稅。經財政部電腦選案系統以結匯與生前贈與做為選案條件交查後,成為稽核組的調查對象並發現確有漏稅行為。

不過,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甲過世之後,甲的繼承人誤以為這筆贈與資金生前既已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應可免納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沒有料到會被查獲並受罰。

財政部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的財產範圍,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的財產外,還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的財產。未將這類視為遺產的財產納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者,就會被補稅並按漏稅額加處一至兩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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