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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 投資更多元
【經濟日報╱李智仁】

為因應期貨業者之需求,同時為拓展我國期貨市場之發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96)年7月10日發布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金相關法規,分別為「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及「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四種行政命令,作為推展期貨信託相關業務之依據,同時未來也將提供投資人更多元化的投資管道。

相對應地,期貨公會方面也將研擬相關的自律規範,業者也摩拳擦掌地迎接此項新業務市場的開發,預估明(97)年第一季應可推出台灣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

在前開規定的發布施行後,國內募集的基金類型總計有三種,亦即「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期貨信託基金」。一般認為,期貨信託基金通常較單純的證券型基金在收益上較為穩定,原因在於後者的投資標的較單純,大部分為有價證券或其他貨幣市場工具,因此基金的淨值會隨著市場價格下跌而滑落。

相對地,前者可投資的標的種類較多,包括能源、金屬、有價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衍生性商品等,資產彼此間的關聯性相對較低,若能妥適分配風險比例,則報酬率會較高。雖然台灣的期貨信託方處於起步階段,但在相關法規中並未限定期貨信託事業首次募集的對象,換言之,可以由業者自行依據發展策略,規劃是否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人進行首募。

此種規定,提供業者較具彈性的規劃空間,也符合國際潮流。至於對特定人及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的方式中,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是指金融專業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票券商以及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的法人、自然人與基金(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參看)。

期貨信託基金除可操作期貨外,也開放操作現貨有價證券、現貨商品、店頭衍生性商品,而且甚至可以購買國內外受益憑證、期貨基金等,操作標的之範圍相當廣泛,可用以開發設計的類型也相當多元。其中由於組合式基金可投資國內外基金,甚至是聯結性基金,加上限制條件也較少,因此可能是未來期貨信託基金的發展主力所在。

此外,前述「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是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3項之授權所訂定,作為業者申請設置、兼營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的依據,該標準中規定發起設立專營期貨信託之事業應採許可制,發起人的種類又可區分為「專業發起人」與「一般發起人」二種,前者是指發起人中應有符合本標準第12條第1項所定積極資格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金融控股公司。

後者則是指不具備上述標準所訂積極資格條件的其他法人、機構或自然人。再者,標準中亦規範他業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業、期貨經理事業得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專營期貨信託事業得申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業務,以及他業得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信託業務等四種態樣。

在發展過程中,如何妥善管理相關事業,也是主管機關關切的重點。「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針對期貨信託業的人員與財務業務等事宜加以規範,所規範者包括負責人、業務員以及基金經理人。

負責人是指依公司法第8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業務員是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與銷售、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等業務之人員;基金經理人則是指從事本規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業務,並向期貨商同業公會登記為基金經理人的業務員。透過本規則之管理,應可發揮強化資產管理能力之功效,以及防杜不法情事滋生之作用。

綜合以觀,期貨信託的開放,除可以提供投資人更多元的資產配置管道,也可以降低投資人單獨參與期貨市場所可能面臨的高度風險。主管機關方面,也應構思未來應如何繼續培訓人才,同時也應關注國際市場以及相關法規的調整與變化,以作適時適度的因應。

(作者是臺灣信託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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