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買賣外幣賺匯差 沒報稅被抓

【黃詩凱/台北報導】
買賣各國貨幣也漸成為國人投資選擇之一,但南區國稅局昨(七)日指出,買賣外幣賺取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次年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一到二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一位剛成年的王先生,擁有鉅額的利息所得,經該局官員詳查後,發現王先生數千萬元的存款,是由未出嫁的姑姑自同一銀行帳戶提領款項後轉存,並以姪子王先生的名義,承作外幣定期存款,為時多年。

由於查獲本案時,王先生部分存款已經轉回姑姑名下,且他姑姑向國稅局提示相關資料,證明並無贈與本金給姪子王先生的意思,但國稅局認定,王先生因該項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及匯兌損益,應該全部轉為他姑姑各年度所得課稅,總計須補繳稅並加罰鍰逾三百萬元。

南區國稅局說,外幣定期存款的收益來源,有二個部分,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帶來匯差收入。

官員表示,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以申報所得稅。至於匯兌價差部分,國稅局官員說,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經常使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劉劉阿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