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財產規劃-新聞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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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遺贈稅 罰款打四折
陳美珍/台北報導

即日起,短漏報遺產或贈與稅罰鍰將會大幅下降。財政部已經放寬遺贈稅罰鍰倍數,包括短漏報不動產、車輛與上市櫃股票等,如期申報者漏稅處罰倍數降為本稅的0.4倍,形同過去罰鍰打四折。

舉例來說,甲因病去逝後,由繼承人乙申報其遺產稅,但漏報一筆未上市股票,漏報稅額100萬元,過去要處一倍即100萬元罰鍰,財政部調降罰鍰倍數後,其罰鍰降為40萬元。

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短漏報的處罰倍數,主要是配合98年1月23日修正施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修法之前,短漏報遺產或贈與稅者,罰鍰均在一到二倍間,屬於惡性重大者逃漏稅罰鍰則按一到三倍處罰。財政部說,修法後一般漏稅案件,罰鍰訂為二倍以下,不再受限最低仍要加處一倍罰鍰的高處罰規定。

財政部因此重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全面調降短漏報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的罰鍰倍數。

依據財政部修正發布的裁罰倍數表,採取以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種類,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作為裁罰倍數依據。

修正後,納稅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其未依限申報的財產屬於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者,一律處應納稅額0.5倍罰鍰,前述財產以外者,處一倍罰鍰;已依限辦理申報而發生漏報或短報,前者處所漏稅額0.4倍罰鍰,後者處0.8倍罰鍰。

財政部並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如同時有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以及非屬前以上財產者,其應處罰鍰倍數應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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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漏 鎖定黃金存摺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黃金熱,稅捐機關將鎖定黃金存摺獲利查稅。財政部指出,黃金存摺交易黃金的投資收益,屬於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並無免稅優惠,去(97)年全大賺黃金財的黃金存摺戶,應主動報繳所得稅。

金融風暴讓投資人在股市或外匯市場的投資風險升高,部分投資甚至有去無回,唯獨黃金交易市場,隨著金價攀升,買賣黃金或開設黃金存摺帳戶的投資人愈來愈多。

稅捐機關已經注意黃金交易市場,財政部提醒已開設黃金存摺帳戶的民眾,買賣黃金的價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根據規定,黃金條、塊、片、錠與金幣,或純金金飾或飾金,買賣時不必課徵5%營業稅。但出售黃金或飾金都要繳所得稅。財政部指出,國際金價近二年連續上漲,並曾達1,000美元天價,黃金交易成為民間新興投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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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遺贈稅》移轉保單價值 當心補稅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購買保險作為退休金或投資理財規劃,但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以逃避遺贈稅的作法已被國稅局盯上,如無償移轉並未申報,將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按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為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

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屬自己財產的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行為,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48.5萬元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款。

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的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再加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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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買賣房地產 稅不單行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代人買賣房地產,小心「稅不單行」。若將預售屋登記在代購者戶名下,房子沒蓋好就轉售出去,會被視為代購者的「其他所得」課稅;又因為是以「買空賣空」的方式操作,若代購者將獲利返還委託者,還會再被課一次贈與稅。
前中鋼董事長林文淵坦言替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購買一品苑住宅,除代購外,4億元購屋款由他代為籌措代墊。林文淵也強調,預售屋轉售之後,中間獲利的部分會全數歸還扁家。

不過,一位不願具名的稅務官員表示,只要在當初購買一品苑的時候,房子是登記在林文淵的名下,後來房子出售的獲利,還是會被當成是林文淵的所得。

官員強調,如果買的時候是預售屋,房子還沒蓋完就轉賣,當初登記購買預售屋的所有權人,就要針對買賣之間的差額部分課「其他所得」;但若是等房子蓋好之後才轉售,課的就是「財產交易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之後,餘額才須申報為移轉房屋當年度的所得。

若像林文淵轉售預售屋,課的是「其他所得」,就沒有減除成本的相關規定,交易所得全數都要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課所得稅。

稅務官員分析,假設林文淵將代售預售屋獲利的部分全數返還吳淑珍,若無法舉證資金往來的合理性,還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林文淵對吳淑珍的贈與,另外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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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遺贈稅法對實物抵繳規劃影響

今年新增訂及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經總統令於98年1月21日公佈後,已於98年1月23日開始生效,遺產與贈與稅稅率分別由修正前之2%至50%及4%至50%等十級累進稅率修正為10%單一稅率;而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由779萬元及111萬元,調增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另當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36個月)以內繳納(原為12期)。

惟須特別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之部份,已有限額之限制,除修正為僅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外,並針對該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如公設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民間往來債權】,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所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故原先計劃以公設地或非上市(櫃)公司股票來抵繳遺贈稅之民眾,於修法後,此部份將受到限制,無法像過去一樣,可利用實物抵繳來作為遺產稅之規劃工具,謹再進一步說明如下:

例如甲君名下之財產主要係為不動產,其評定現值約為60億元,其中包含公設地20億元,修法前,甲君原計劃將來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之應納稅額20億元,【(60億-20億)x50%,暫不考慮免稅額、扣除額及累進稅差部分】,而修法後,甲君將來遺產稅之應納稅額,雖降為4億元[(60億-20億)x10%],惟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之應納稅額之限額僅為1.3億(4億x 20億/60億),餘2.7億之應納稅額,只能用其他顯高於評定現值之房地來抵繳,反而得不償失,故修法前,如原已計劃以公設地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財產來抵繳將來遺產稅之應納稅額,則應重新檢視並評估目前持有財產之型態。且實物抵繳之原則,反應思考哪些遺產具有未來效益性或增值性,而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非只考慮應納稅額之抵繳,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另以往遺產及贈與稅法最為人所詬病的,在於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倍數為1至2倍,不但欠缺彈性,亦有失比例原則,修法後變更為2倍以下,使得行政救濟中之未確定案件將有機會適用1倍以下之處罰,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有此情形,可於繳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天內提起行政救濟,以尋求降低處罰倍數的機會。(本文作者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葉維惇執業會計師及吳能吉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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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10%資金大回流
薛孟杰、潘羿菁、呂雪彗、張志榮/台北報導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修正案,將目前最高50%的遺贈稅率,調降為10%的單一稅率,修正案同時提高遺產稅免稅額到新台幣1,200萬元。財政部估計,待總統公告後,最快農曆年前可以生效!

遺贈稅率降低至10%後,能吸引多少資金回流,有各種估計,不過朝野都確定,至少資金不會再流出。而外資法人則認為,現階段台股由於飽受國際經濟不穩定影響,此項利多將延至下半年發酵。

朝野立委本會期已不只一次就遺贈稅法修正案協商,由於該案已超過1個月朝野協商時間,朝野協商後決定表決處理,在國民黨立委人數佔優勢下,立院最後三讀過關的版本,都是以行政院版草案內容為主。

金管會過去在行政院提出非正式估計表示,遺贈稅降至10%,可吸引5- 7兆元不等的資金回國。財政部長李述德在立院答詢時說,一旦遺贈稅降至10%,預估3年內將可吸引3兆資金回流。

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則在賦改會提出說帖表示,最近5年平均每年流出資金約1.2兆元,假設遺贈稅下降後每年流出減少10%,即1,200億元,以我國租稅負擔率為13.5%計算,國內生產毛額(GDP)可增加600億元,約可增加稅收81億元。

現行遺產稅法針對不同的遺產淨額設定不同的級距,稅率從60萬元以下的2%,一直到超過4,500萬元以上的50%不等。修正後的遺產稅法,則將稅率調降到10%的單一稅率。

除此之外,目前遺產稅免稅額為7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為111萬元。遺贈稅法修正後,遺產稅免稅額提高到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提高到220萬元。

政院主張大幅調降遺贈稅調降目的,除了希望已在海外的財富吸引回流外,同時也希望國內資金從此不要再外流。政院高層強調,即使資金不回流,也可減少企業將資金再匯出作節稅規劃。

邱正雄曾表示,若資金不外流,可引發投資,帶動商品需求,例如投資不動產,有很多產業關聯效果,會帶動很多商品及製造業的需求,會引發創造供給配合。摩根大通證券董事長林照寰認為,buy side客戶大多已知曉遺贈稅會調降至10%的消息,因此「樂觀其成、但不會感到太過驚訝」,而潛在效應等到下半年就會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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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遺產稅 要熬過七年半
呂旭明(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養兒防老」是中國自古名言,但在今日的工商社會環境,此話似已不再流行。蘇老坡(化名)的兒子蘇小坡(化名)大學畢業後便負笈到日本習醫,一去十餘年未有音訊,老父蘇老坡擁有一大片山坡地,獨居於石門水庫旁的山坡上,種果樹維生。88年2月1日,蘇老坡過世,鄰居好友就替他料理後事,但其戶籍未註銷,遺產稅也未申報。

95年初,取得醫學博士的蘇小坡在醫學界已頗有名望,終於想回台探望老父,回家以後才發現,老父早在七年前駕鶴西歸,山坡地也已荒蕪,但在荒蕪的山坡地旁闢了大馬路,鄰近又蓋了一大片面向水庫的別墅,蘇小坡查分區使用證明才知道,山坡地早已變更為建地,而且地價飛漲。

蘇小坡詢問代書後,發現要繼承這些土地必先辦理遺產稅申報,因為核課期間為七年,到95年剛好已滿七年,乃於95年2月2日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並按繼承日土地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價值為4,265萬元,因已過七年核課期間,故蘇小坡申報稅額為零。

但稽徵機關計算遺產稅核課期間,是自申報「截止日」隔一天起算五年,未申報者則為七年,據此推算,本案核課期間截止日應為95年8月1日。

因此蘇老坡遺產淨額為4,265萬元,應納遺產稅額1,179萬7,500元(4,265萬元×遺產稅率41%-累進差額550萬7,000元=1,179萬7,500元),另處以一倍罰款1,179萬7,500元(蘇老坡過世時間為民國88年,稅率級距及累進差額與現行規定略有差異)。

本案繼承人蘇小坡在繳納鉅額遺產稅後,又遭到鉅額罰款,主要原因就出在對遺產稅核課期間的認定及計算不夠瞭解。假設蘇小坡在95年8月2日以後再申報父親的遺產稅,因已逾核課期間,不僅無鉅額罰款,連本稅亦不必繳納,立即節省2,359萬5,000元的稅負(1,179萬7,500元×2)。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五年,一旦經過五年,稽徵機關即無權徵稅;但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其中,最應注意的是有關核課期間的起算時間,依同法第22條規定,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若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則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以遺產稅為例,因申報期間達六個月,國稅局的核課期間應從申報日後起算,總共有七年又六個月。

因此,在無故意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情況下,遺產稅未申報者,於七年六個月後即可免課。(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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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雙重國籍逃稅 踢到鐵板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只要一年在台灣合計居留天數超過183天,就要以「居住者」身分繳納所得稅,日前有一位高所得民眾,持雙重國籍護照分別入境,企圖分散在台居留天數,想要適用「外國人」身分,適用較低的20%稅率繳納所得稅,仍被國稅局查獲,並按居住者身分課稅,補稅金額高達4,0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春安指出,過去常有雙重國籍者,把在台灣的收入切割成好幾部分,分別採「居住者」和「外國人」身分申報所得稅,以享受較低稅率的好處。不過,現在外僑股在審核外國人所得稅申報案件時,會和國內一般所得稅申報案件進行交叉勾稽,民眾想利用雙重國籍,分開申報所得稅已經行不通。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以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他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台北市國稅局審核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具有美國籍,96年持美國護照入境,在台居留130天,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就我國來源的薪資所得按20%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因國稅局可掌握出入境資料,查得甲君同時還持有我國護照,96年間另以我國護照入出國境居留60天,合計甲君96年在台居留天數共190天,台北市國稅局核定,甲君應改以「居住者」身分繳納所得稅,並補徵稅款4,000萬餘元,還處以罰鍰。

許春安指出,雙重國籍者計算當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時,不論以何種護照入出國境,都應將兩本護照入出國境紀錄合併計算,只要同一個課稅年度在台灣居住滿183天,就要以「居住者」身分申報所得稅,適用6%到40%的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以甲君為例,如果他將兩本護照合計的入境天數控制在183天以下,就沒有漏報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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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降至10% 政院明拍板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陳美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最快明(16)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率調降至10%,據了解,財經高層已取得共識,將由目前十級稅率級距、最高稅率50%,改採單一稅率10%。遺產稅免稅額由目前779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由目前111萬元提高至220萬元。

行政院會通過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後,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以趕在明(98)年降稅。不過,由於部分立委不滿意行政院的降稅版本,立院審查過程仍有變數。

財經官員表示,遺贈稅率調降至10%,主要為提高國際競爭力,並降低逃稅誘因,鼓勵資金回流。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並親自擬說帖,在會議開始後即發給出席的賦改會委員,引來立委高志鵬、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簡錫強烈不滿,認為行政院已明示遺贈稅率將降至10%,賦改會開會不過是演戲。

由於具學者背景的賦改委員多數反對降稅至10%,賦改會無法凝具縮小稅率版本的共識,因此決定遺贈稅現行最高50%稅率,分別採降至10%、20%、25%、30%及50%等五種版本。

五種稅率版本,除維持現行稅率50%,將搭配大幅調高免稅額至2,600萬元外;30%以下稅率級距,免稅額一致認為應調整為1,200萬元。

在學者的堅持下,賦改會也達成降稅至30%以下的方案,均應搭配降稅配套措施,包括擴大農地、公設地納入遺產課稅等擴大遺贈稅稅基方案;對鑽石、名錶、高級汽車、高爾夫球、遊艇等開徵奢侈稅;簡化選擇性所得稅減免如開徵資本利得稅;彌補地方政府稅收損失;改進實物抵繳制度;以及檢討財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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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受贈財搬回台 當心稅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國際大型金融機構陸續踩到地雷,已有許多將錢長期存在海外銀行的大戶,擔心財產不保,紛紛將錢匯回台灣,會計師提醒,若是七年內在海外受贈於他人,又未曾申報的財產,或是將海外資金匯入子女帳戶,可能會被課贈與稅。

全球金融海嘯使得億元大戶人心惶惶,許多人擔心萬一海外銀行倒閉,存在裡面的錢也跟著付諸流水,顧不得匯回台灣會有課稅風險,認為此刻先把錢保住最要緊。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營運長郭宗銘指出,海外大戶將財產搬回台灣時,先要檢視「擺在海外的錢是怎麼來的?」如果是在海外經營事業或投資累積的所得,因現階段境外所得還不用課最低稅負,匯回來不用擔心會被課所得稅,不過最好能舉證資金的來源。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則說,通常個人只要主張匯回來的錢是之前在海外的獲利,其實舉證風險並沒有這麼高,除非金額非常大,才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個人境外所得雖不用課稅,不過若匯回來時,是匯給兒女或親人,就必須申報贈與稅。如果資金來源是過去偷偷留在海外的遺產,若被國稅局查獲當初漏報遺產稅,還在五年核課期間的話,也會被補稅加罰一倍。

郭宗銘指出,假設錢在海外是由甲持有,就算先在海外轉給乙,除非兩人是夫妻關係,否則乙把錢匯回來台灣,卻交代不出資金來源,只要還在七年核課期間內,還是有贈與稅風險。因此如果是七年之內受贈的海外財產,如果擔心匯回來會被課贈與稅,建議可以考慮轉到其他海外風險較低的銀行。

許祺昌說,以企業來說,因為公司在全球的所得都要課稅,若公司把存在海外銀行的錢匯回台灣,但當初沒有申報海外獲利,會因漏報營所稅被補稅加罰。最好在海外,就把資金流程處理好,例如先透過海外公司,將錢匯給大股東的海外帳戶,再由大股東匯回自己在台灣的帳戶,才能降低課稅風險。

郭宗銘也提醒,雖然境外所得還不用課稅,但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自大陸的收入還是要繳稅,如果還在五年核課期間內,被發現過去有漏報大陸所得,仍會被補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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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納最低稅負 99年上路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正式核定,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自99年1月1日起,須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課徵20%所得稅。財政部表示,凡是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的海外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銀行存款利息等,全部都在課稅之列。

海外所得課稅原定98年開徵,財政部長李述德曾表示,有意延後一年,現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延到99年起課稅。財政部去(96)年7月,即已向中央銀行尋求協助,著手建立個人海外所得資料庫。依據達成的合作協議,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與證券投資等金融事業,都需提供個別投資人的結匯資料,交由中央銀行負責整合建檔後,以做為財政部課徵海外所得稅的基本依據。

至於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並不包括大陸的來源所得,財政部表示,所得發生地如為大陸,不論金額多寡均免計入最低稅負。因為現行稅法規定,個人來自大陸的所得,原本每年即需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

除大陸地區收益外,國人在香港、澳門或美、日等全球各國或地區的所得,只要未向台灣政府報稅者,99年起,合計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都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與在台應稅所得、非現金捐贈、免稅保險給付、員工分紅配股及未上市櫃股票收益等併計,總額超過600萬元以上,即需課徵20%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甲在99年擁有海外基金投資收益30萬元、處分不動產收入50萬元,因為未達100萬元的起徵門檻,甲在海外總計80萬元的所得,完全不必併入最低稅負申報。

若甲除了80萬元的海外基金與不動產處分收益之外,還有出租不動產、銀行存款等總共30萬元,合計海外所得已達110萬元,甲在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時,即需將其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計算,總額超過600萬元時,包括110萬元的海外所得在內,就要繳交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在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確定將自99年起課稅後,財政部最快明(98)年將陸續發布相關的計稅規定,以供課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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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管理公司避稅 醫師被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高所得的醫師通常適用綜所稅最高累進稅率40%,但是中區國稅局卻發現有醫師利用管理顧問公司的名義,企圖繳交較低稅率(25%)的營所稅和營業稅(5%),逃漏較高稅率的綜合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表示,如果醫師不能提出具體的顧問諮詢事實,即使該管理顧問公司已依法繳納營所稅及營業稅,還是會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歸課醫師本人的執行業務所得,補繳綜合所得稅並加處罰款。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王君是一家知名眼科甲診所的負責人,92、93年間王君藉由成立乙科技公司,分散甲診所門診的自費收入,逃漏執行業務所得,中區國稅局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王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甲診所與乙科技公司有簽訂管理協議書,約定由乙科技公司提供經營管理暨諮詢服務,而甲診所執行業務收取的自費收入,須支付40%或30%作為乙科技公司的醫療諮詢顧問費及醫療材料費,並由乙科技公司出租所需設備。乙科技公司取得收入後,均開立統一發票給甲診所,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王君表示,甲診所門診自費收入中,僅有30%是自己的執行業務收入。

但中區國稅局調查發現,乙科技公司的負責人亦為王君,該公司的營業收入主要源自甲診所支付的醫療材料費及醫療諮詢顧問費,依協議書約定乙公司僅針對甲診所自費收入部分抽成,顯不合理,且王君未能提示乙科技公司確實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的具體事證,王君成立科技公司顯然只是用來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按實質課稅原則,將乙科技公司的營業收入核定為王君個人的執行業務所得,並駁回王君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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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戶節稅 出國買億元保單
工商時報 李國煌/台北報導

保額高達2、3億,藏富海外,遺產稅可省下7、8成,效益驚人

正當各方針對遺產稅率,降與不降、紛紛擾擾之際,大戶人家早有準備,保額高達2、3億的境外保單,在大戶圈裡頭,銷售熱絡,資金流動之間,只留下幾千萬元的匯出匯款記錄,隱藏住海外數億保險金帳目。

稅務專家指出,由於台灣遺產稅率超高,愈來愈多大戶通過這條密道,購買保額上億元的境外保單、藏富海外,遺產稅省下7、8成,效益驚人。

熟悉境外保單市場人士指出,在各式大戶節稅、藏富的方法中,高額境外保單的運用,愈來愈風行,銷售機構以美系、及在百慕達註冊的國際級保險公司為主。

以一張保額1000萬美元的境外保單而言,保費大約是250萬美元,銀行主管指出,大戶人家投保之後,透過銀行匯出保費,結匯填具水單時,用途大多會勾選「投資」。

匯銀人員指出,不少大戶在平常時期便分批匯出資金,一次匯出20萬、30萬美元,存放在海外的帳戶,購買鉅額境外保單、完成手續時,再從海外戶頭轉出,繳納大額保費。

對大戶而言,這筆錢是繳納境外保單的保費,自己當被保險人,子女擔任受益人,有一天,大戶身故之後,境外保險公司會支付大戶子女1000萬美元的保險金。

銀行財富管理部門主管指出,這麼大一筆境外保險金入帳,大戶往生、子女在申報遺產時,當然不會曝光。

對國內的稅官而言,大戶人家留下的是匯款記錄,金額是250萬美元,大戶遺產記錄上,曝光的是這250萬美元,子女在境外取得的1000萬美元保險金隱形背後。

以遺產稅率50%計算,250萬美元遺產,總稅125萬美元,大戶身故,子女海外入帳3億台幣、國內繳稅不到4000萬台幣,一來一往,換算為台幣買一張鉅額境外保單,財產移轉金額增2億元台幣以上。

稅務專家說,大戶圈中,這套鉅額境外保單節稅法,運用益廣,不論是傳承財富、或是節稅的效益都很驚人。

人生財富要「賺得到、守得住、轉得走」,才能長保家庭資產,大戶人家為了節省遺產稅,用盡心思。

外銀私人銀行主管指出,在還沒有降遺產稅之時,對於身家3億、5億的富人而言,如果沒有妥善規畫,一旦身故,遺產稅動不動就是1億、2億,辛苦大半輩子的財富,瞬間被抽走,真的很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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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廣告不實?稅改聯盟:富人降稅≠經濟起飛
【黃詩凱/台北報導】

公平稅改聯盟昨日針對工商團體所製播的減稅廣告出招,表示將在一周之內,向公平會檢舉廣告不實,並公開邀請工商團體,針對稅制改革的議題,舉行辯論。

公平稅改聯盟認為,工總等工商團體製播的廣告,斷章取義,將減稅和經濟成長作不當的連結。

聯盟質疑,如果廣告中低稅率才能發展經濟的說法成立,免稅天堂如維京或開曼群島,豈不應該成為全球經濟成長率第一的國家?

同時,稅改聯盟也認為台灣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制的部分,因為不當優惠減免,實質稅率其實不到13%,相較香港和新加坡都低,若名目稅率真如工商團體所期盼降至17%,實質稅率恐怕會降至10%。

由於減稅廣告不斷強調,台灣稅率必須要和香港、新加坡等地區或國家競爭,稅改聯盟特別指出,香港只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沒有國防、外交支出,新加坡則因規模較小,只是一個城市,也是個沒有言論自由的集權國家,所得不均程度更是台灣2倍以上,因此移值港星的減稅政策到台灣,顯然並非適當。

台北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黃世鑫則說,國內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從1984年的60%,到1994年降至40%以來,同期經濟成長率從10.6%一路下滑到2006年4.68%,失業率則從2.91%增加至2006年的3.91%,在在顯示,富人降稅並不等於經濟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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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節遺產稅1 不動產加負債 省遺產稅妙招
【李國煌/台北報導】

大戶傳承財富,最關心遺產稅的問題,財務規畫專家指出,傳承不動產可降低遺產總額,加上創造負債,節稅效果更大,甚至高總價豪宅傳給子女、還可以完全免去遺產稅。

宏觀財務顧問平台總經理邱正弘指出,一戶市價3000萬的房子,公告現值可能在800萬左右,父母將可以先用這戶不動產,向銀行貸款800萬元。

這800萬元的房貸資金,父母可以分年贈與子女,以1年222萬計算,不到3年時間,便可完全免稅移轉800萬元給子女。

未來,父母往生以後,不動產由子女繼承,由於公告現值是800萬、附加的債務也是800萬,兩相抵銷,這戶不動產的遺產價值,等於是零,免遺產稅。

遠東銀稅務顧問戴素雲說,很多大戶都採用給房子、不留現金的方式,移轉財產。

除了透過傳承不動產、搭配房貸,資產和負債互抵,完全遺產稅之外,邱正弘說,子女繼承800萬元房貸,可以用父母免稅贈與的800萬償付,未來,也沒有貸款的負擔。

邱正弘說,在這個簡易的規畫中,運用分年贈與、傳承不動產,加上遺留的「附有負擔」,也就是房貸欠款,一戶3000萬的房子便可完全免稅移轉。

另外,持有20年以上的房子,到底要利用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子女,還是往生之後,當做遺產留給子女。

邱正弘說,通常,持有房產20年以上,公告現值大多漲升不少,直接贈與子女的話,必須繳交大額土增稅,如果做為遺產,由子女繼承的話,所必須繳納的遺產稅,可能比土增稅金額還小,民眾不妨精算一番。

只是,這戶不動產必須一代一代傳承下去,才能免繳土增稅,如果子女繼承不動產以後,有一天要賣掉房子,還是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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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擬增訂 實質課稅原則
【黃詩凱/台北報導】

實質課稅原則向來是國稅局打行政救濟官司的利器,但因未能明列在稅法中,經常受到納稅義務人的質疑。為此,司法院和財政部昨日舉行座談會,確定將實質課稅原則納入正式法令,列進賦稅改革委員會的「反避稅」研究議程。

據了解,司法院傾向建議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5條之1,將實質課稅原則明確條文化。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意指不能僅根據租稅案件外觀和形式,確定是否應予課稅,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應當注意根據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進行課稅。

因此,一旦未來實質課稅原則納入正式法令,將有助增加國稅局在行政救濟案件勝算的機率,唯部分案件也有可能因此反對納稅義務人有利,資深會計師說,須視個案而定。

統計顯示,目前行政救濟案件逾4成屬稅務領域,因此,為了有效紓解訟源,司法院也在昨日會議中,提出多項建議,希望能有效將稅務行政救濟案件數量降低,例如未確定的稅務案件裁罰倍數,可採「從新從輕」原則,不要等到行政法院再重裁定,浪費資源。

至於引起爭議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就是即使因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民眾溢繳稅捐,退稅最多只能追溯5年規定,因財政部已擬妥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司法院僅表示,希望在修法時,能在文字上更明確。

目前財政部的修法版本顯示,如果民眾因為稅捐機關用錯法令、計算或其他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多繳稅金,未來稽徵機關必須主動或在民眾申請查明後退還,不受原法令5年限制。

整體而言,據與會人士形容,司法院十分重視昨日會議,出席的都是法官或者庭長,並且親自報告,相關建議則交由賦稅署或者國稅局再行研議,資深財稅官員說,暫無進一步的計畫,但司法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聯繫,仍將繼續,共同朝向紓解訟源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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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投保躲遺產稅 小心破功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藉投保鉅額保險規避遺產稅恐怕連法院都不認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支持稅捐機關,納稅人躉繳保費金額超過保險給付理賠者,仍應將躉繳的保費全數合併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強調,保險法第112條與遺贈稅法第16條有關「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主要在考量被繼承人為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稅法准予免徵遺產稅的目的,並非鼓勵民眾利用此一方式規避原應負擔的遺產稅。

中部有一納稅人甲在91年間死亡,遺有鉅額財產,甲在88年間向銀行借款2,000餘萬元,並以甲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某壽險公司投保七筆終身壽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其繼承人A等五人,總計躉繳保費2,900餘萬元。

由於甲向銀行借款投保,每月利息將近20萬元,稅捐機關發現其保險給付僅2,000餘萬元,形成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根本不足繳納銀行借款,認定甲的投保行為目的在規避遺產稅,因而將其躉繳總計2,900餘萬元保費併入遺產課稅。

稅捐機關課稅決定,讓甲的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支持稅捐機關的課稅決定,甲生前支付的鉅額保費,仍要課徵遺產稅。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也認定被繼承人投保高額保險形式上合法,實質上卻違反保險原理及投保常態。

由於甲躉繳高額保費使其財產發生移動,達到規避死亡時財產需核算遺產稅的目的;投保鉅額保險後,繼承人經由保險契約,獲得與甲原應併入遺產繳稅的同額財產,認定這宗鉅額躉繳保費案件,目的在規避租稅而非合法節稅。

最高法院認為,保險法第112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均係針對常態投保行為所為規範,既然納稅人從事租稅規避行為,應依租稅規避行為所形成的經濟實質,做為租稅核課依據,稅捐機關並無不當援用法規問題,納稅人仍應將其躉繳的保費,全數納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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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課稅財部98年不施行
【王信人/台北報導】

外資投資機構非常關心海外所得在98年是否會課徵最低稅負?據了解,財政部將行文給行政院,98年不會日出課稅。

台北美國商會在民進黨執政的尾聲時,曾經在給財政部的白皮書中有提到,外資財富管理中心相當關心98年是否日出課徵海外所得稅的議題,希望財政部能早日公布細節;如果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98年日出,則外資只有建議客戶「先賣」的一途,勢必會今年年底引爆海外基金贖回潮。

勤業眾信會計師郭心潔表示,如果海外所得98年要日出課稅,市場最關心海外投資的股票的所得和成本如何計算的問題,到底是要以「原始取得價格」為成本?或是開徵前的12月31日收盤價為成本?財政部應早日說明,讓納稅義務人有時間規劃,以免課稅前才臨時公布,造成市場混亂不堪。

財政部賦稅署原本答應美國商會,最遲在7月底就會公布答案課不課徵的答案,但國民黨政府上台後組成賦改會,財政部高層說,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日出時間要交由賦改會討論,財政部不宜單獨決定。但賦改會成立後議題共20項,並沒有討論最低稅負及海外所得課稅。賦改會副召集人曾巨威表示,「海外所得不是已經不會明年課了嗎?不需要列為討論議題」;賦改會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表示,「這不需要在賦改會討論,只要執行就可以,不是報紙上已經說不會在98年開徵嗎?」。

據了解,財政部和行政院已有共識,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授權的範圍內,財政部將以全球面臨停滯性通貨膨脹和國際景氣衰退為由,行文給行政院,最低稅負海外所得不適合在98年日出課稅,等行政院批准財政部就正式對外公布。

在至今距離年底只剩4個多月的時間,財政部賦稅署都未規劃海外所得日出課稅的相關措施,確定是無法在98年課徵海外所得稅。

至於最低稅負會不會在99年日出課徵海外所得稅?財政部官員表示,應該會開徵,否則必須修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經過立法院三讀立法的程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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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補稅千萬 破紀錄
【黃詩凱/台北報導】

最低稅負制實施後,稅局在查核過程中,不斷發現須補稅的案例,金額也屢創新高。根據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近日查核案例,補稅金額即逾千萬,據北市稅局資深官員說,該案的補稅金額,可能創史上新高。

稅局官員指出,此案中納稅義務人原本主張無法舉證出售股票取得成本,因此依照實際成交價格乘以20%,申報所得額大約千萬元。
但之後國稅局利用內部查核系統,查得該納稅義務人所領股票,是因多年之前公司配發股票股利取得,因此依照「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的規定,調增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接近7,0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超過千萬。

國稅局官員說,最低稅負制95年開始實施,去年首度申報,現在陸續展開查核。前述案例即為科技業員工申報案,原本該納稅義務人以為稅局無法掌握早年股票移轉資訊,且首年無處罰規定,因此選擇以無法舉證的理由,依照實際成交價乘以20%,申報所得額。

稅局官員指出,之前多以為這些適用最低稅負制的高所得者,已在94年作好租稅規劃,但查到須補稅案件,「超過原本想像」。財政部官員則說,最低稅負制目前繳稅額最高案件,至少有數億元,且全部是原本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最低稅負制實施,變成要繳稅。

另外,國稅局官員說,有些最低稅負申報案件的納稅義務人,在95年實施前藉由夫妻之間的財產移轉免徵贈與稅的規定,大量移轉股票,卻不知最低稅負相關規定中,針對此種情形訂有防堵條款,若股票為配偶相互贈與,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成本為準。

資深會計師說,不少名人或高所得者碰到租稅問題時,常自己翻稅法,或委託專業程度有限的代書即草草規劃,即可能發生前述被國稅局追補鉅額稅款的狀況,96年最低稅負制開始訂有罰則,補稅加罰金額,有可能再創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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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大陸收益 台商補罰稅4,000萬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查稅盯上台商大陸投資收益。一名40餘歲的台中市台商,1989年起陸續轉匯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進台灣的人頭帳戶,因近年大手筆購置豪宅、名車遭人檢舉而被財政部鎖定,透過資金流程查稅致使漏稅行為曝光,連補帶罰將必須繳納4,000萬元所得稅。

這是台灣開放個人赴大陸投資之後,財政部查獲個人漏報大陸投資收益最高的一宗違法案件。財政部過去調查台商大陸投資收益時,多數鎖定營利事業投資案件為主,個人投資因為資料蒐集不易,能成功補稅的案件並不多。

財政部昨(16)日公布這宗漏稅案件時指出,當事人赴大陸投資時間極早,投資範圍涵蓋餐飲、百貨、電玩等等,而且獲利豐厚。這名台商透過兩岸地下金融管道,每年均將投資獲利匯回台灣事先安排好的十餘名人頭帳戶,直到2007年才遭鎖定查稅。

涉案台商擁有大陸投資收益,身價逾億元,但透過天衣無縫的手法隱匿鉅額投資收益結果,每年在台申報所得稅,夫妻倆人合計年所得都不到40萬元,依法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稅率均在6%以下,甚至不必繳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所以引起稅捐機關注意,是因其大筆置產行為引人側目,遭到檢舉。財政部調查發現,當事人年收入僅「不到40萬元」,卻能砸下上億元大買豪宅土地與百萬名車,鉅額花費與其所得稅申報的財產狀況極不相稱,經深入追查發現台商確實漏報鉅額大陸投資收益。

不過,受稅法核課期間最長只有五到七年的限制,財政部查獲這宗鉅額大陸投資漏稅案,當事人雖自1989年起,即陸續匯回投資收益,財政部依法只能就其2001年起漏報的所得稅補稅,縱使同步掌握其2001年以前匯回的投資收益,也不能據以課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自1989年到2004年間,總計匯回的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但2001年到2004年間能夠課稅的投資收益只有5,000餘萬元,導致台商的漏稅額也降至2,000餘萬元,加計一倍漏稅罰鍰後,須繳納稅捐約為4,000萬元。財政部目前將全案轉交中區國稅局,該名台商2004年以後的所得稅申報案件亦遭列管調查。

以境外公司名義 買豪宅免綜所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台商利用地下金融隱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近期卻傳出因在台購買豪宅「露餡」遭補稅加罰。會計師表示,若該台商當初以境外公司名義取代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再回台設立分公司購買不動產,即可完全免除個人綜合所得稅要繳納的高稅負。

某位熟悉大陸財會的會計師指出,許多台商為規避大陸來源所得,會透過所謂「地下金融」將錢匯回台灣,這些地下金融機構被稱之為「盤口」,台商只要在大陸將人民幣交給盤口,再到台灣特定的銀樓去兌領新台幣即可。大陸盤口收取中介費用的方式有兩種,直接收取0.2%至0.5%不等的手續費,或賺人民幣換新台幣的匯差;在台灣領回新台幣的方式,也可以選擇直接領取現金,或是匯入台商所指定的帳戶。

不過透過地下金融的方式匯回大陸資金,將會背負極高的所得稅負風險,該名被連補帶罰4,000萬餘元的台商,即是錯誤的示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表示,如果最終的目的是要在台灣購買豪宅,合法的方式應是在台灣以公司的名義投資大陸,再由公司購買不動產,因為盈餘是分配給公司,公司只要繳25%的營所稅,與個人綜所稅率最高40%相較,仍有節稅效果。

另一名會計師則指出,也有台商是透過設立境外公司到大陸投資,將股利分配給在當地不用繳營所稅的境外公司,再由該境外公司回台設立分公司購買不動產,不但省下個人的綜所稅,連公司端的營所稅都一併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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