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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節稅》借錢買地 可省遺產稅
【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人)】

花四海(化名)一向把「借錢是本事,花錢是本領」當作人生的座右銘,不但到處舉債,出入聲色場所,而且動輒一擲數萬元。因花四海財力雄厚,所以只要他一開口,朋友無不允諾借錢給他。花四海借錢時,最大的特色就是一定要朋友撥款到他銀行帳戶,他再取現金或開立支票支用。

花四海理財時,更是充分運用財務槓桿原理,購置不動產時,均向銀行告貸,因此雖然他有很多不動產,但相對銀行債務也很多。但花四海在93年元旦期間開著法拉利跑車兜風時,卻發生嚴重車禍,死於非命。

花四海的繼承人整理遺產時,發現花四海名下不動產的公告現值雖有5,260萬元,但銀行未償債務有4,150萬元,私人債務也有1,520萬元,由於資金流程明確,繼承人乃全數列報為花四海的未償債務。

根據稅法規定,繼承人繼承財產所應負擔的遺產稅,除限定繼承之外,是以繼承總財產扣除總債務後的淨額,核課遺產稅。由於花四海遺產稅案的未償債務金額實在太大,國稅局便逐一追查其借貸資金用途,發現銀行未償債務都是用來購買不動產,且均有設定抵押在案,由於銀行是按不動產市價的六至七成借款,而遺產評價則按公告現值,繼承人主張並無不符規定,因此國稅局也核准認列。

至於私人間借貸部分,每一筆均有資金流程,而且都是花四海生前縱欲享樂所花掉,國稅局也不得不讓繼承人認列,最後核定遺產淨額為負410萬元,應納遺產稅則為零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購買土地,因土地是以「公告現值」評估遺產金額,但債務卻是以「實際借款」為扣除金額;而且未償債務若能舉證得宜,還能從遺產總額扣除。因此,善加利用土地抵押借款的方式,可以達到降低遺產稅的目的。

國稅局針對未償債務,審查方向大致如下:

一、金融機構借款:只要能提出貸款合約書、貸款撥入被繼承人的存摺影本,以及相關文件足以證明該借款,只要非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所為者,國稅局通常都會核實認定。如果是重病期間的借款,就一定會面臨嚴格的查核,因為根據經驗法則,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的各項事務,都是繼承人經手處理,所以國稅局均會要求繼承人證明該借款的去向,若舉證不夠充分,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

二、非金融機構借款:(一)私人間借貸:繼承人需提示借據,以及資金支付情形,例如匯款單或借貸雙方的存摺影本;如果曾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可提出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登記謄本;如果曾遭債權人提告追討借款,則可一併檢附法院的判決文件。(二)標會債務:國稅局一般會要求提供會單(標單),標會款匯入、匯出單據,或以現金直接收付的證明文件。如果能進一步提供相關會員名冊,包括姓名、地址、電話,將更提高國稅局核定的機會。(三)票據債務:繼承人如果只是提供支票、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國稅局不一定會接受。以本票裁定為例,法院不須開庭,僅就本票是否具備應記載事項,如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等項目作形式審查,並不會去調查雙方實質的法律關係。因此,繼承人在主張票據債務時,必須另外提出其他確實證明,例如開票原因證明或兌領情形等,才能說服國稅局作出有利繼承人的核定。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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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移轉財產 省稅兩招報你知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遺產稅節稅有新招,如何在生前先分散財產、降低遺產稅,是有錢人相當煩惱的事,會計師指出,只要受贈對象避開要併入遺產課稅的二親等親屬,或是將資金移轉到公司名下,即使是生前兩年內的贈與,都可以不用併入遺產課稅,可有效降低遺產稅。

夫妻之間贈與原本免課贈與稅,但為了避免有錢人在死亡前大量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特別規定,在死亡兩年內曾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親屬,不論贈與財產金額多寡,或當初是否免納贈與稅,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將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但很多人不瞭解稅法的規定,因擔心要被課鉅額的遺產稅,急著把財產都分送給配偶、子女,結果一毛錢的稅也省不到。其實只要避開死亡前兩年進行贈與,要併課遺產稅的對象,還是可視為生前的贈與,以較低稅率的贈與稅計算稅負。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他曾經處理一個遺產稅案件,因為死前兩年贈與配偶要課遺產稅,當事人就在重病期間送2,000萬元給非二親等關係的「二奶」,只要按累進稅率課34%的贈與稅,如果是把2,000萬元送給太太,反而要併進遺產總額課50%的遺產稅,送給「二奶」反而可以節稅。

這位富商生前贈與「二奶」2,000萬元時,並沒有申報贈與稅,等到國稅局查核資金流向發覺時,因富商已經往生,依法只要補報,不用另外加罰;如果是漏報遺產稅,後果就很嚴重,必須加罰一倍,如果遺產稅率高達50%,等於全數充公。

近日也有大股東將財產贈與給公司,同樣成功省下遺產稅。呂旭明表示,某公司的大股東發現自己將不久於人世,就利用比較低的贈與稅率,在過世的前一年,先將名下7,000萬元財產送給自己的公司,而且公司帳載記錄也不存在。由於重病期間以公司為受贈對象,不必併進遺產課稅,這位大股東因此省下2,000萬元的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一科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因此公司即使從大股東處獲得受贈財產,也不會有應納營所稅的問題。

呂旭明分析,生前將財產移轉給公司,不可主張是「借給公司」,否則不但仍會被納入遺產課稅,漏報債權還要加罰一倍,正確的作法應該是主張「送給公司」。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 學問大
【記者 吳碧娥】

遺產稅規劃的大忌,首推重病期間才急著處分名下的財產,尤其是透過家人短時間內密集且大量的提領現金,甚至轉入親屬的帳戶。

而先要釐清的,稅法上所定義的「重病期間」,指的是「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以若當事人已經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行動自如,卻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行為,不但會招來國稅局質疑,繼承人也必須合理舉證,否則仍是白忙一場。

若平時真的疏於規劃遺產稅,亡羊補牢之際想要提領現金,訣竅就是「要查不到是誰領的,也找不到存去哪裡」。如果已身染重病無法自行處理財務,親友雖可持印鑑存摺代領,但一次提領金額不可超過100萬元,否則就必須登記提款人的身分,日後將成為國稅局追查的目標。

而錢提領出來之後,可以將從甲銀行提領出來的錢,存到乙銀行去,甚至是不相干的第三人帳戶,避開日後的追查。

不過依國稅局不成文的規定,在死亡前六個月從銀行密集提領的資金,若找不到資金流向,國稅局仍會與繼承人協商,要求按提領金額的七、八成申報遺產稅,時間若超過六個月或一年以上,雙方協商的空間也愈大。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提醒,在重病期間處理財產,國稅局人員還會追究「到底是得了什麼病」,就算罹患癌症,只要意識清醒,還可以簽契約,與其冒著高風險提領現金,還不如購買市價高、課稅價值低的金店面和不動產。

被繼承人債務無法舉證 要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依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雖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若無法舉證有借貸事實,或只有設抵押借款債務,都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若經國稅局調查無借貸事實者,還是要納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中區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檢附遺產土地登記簿謄本設定抵押借款資料,主張扣除甲君生前的未償債務。經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生前為擔保履行合作興建契約,設定抵押借款1,200萬元給乙君,乙君雖表示該項借款屬實,且有設定抵押權為證,但無法提示足以證明是借貸的資金證明文件,因此國稅局認定並無借貸事實,並補徵遺產稅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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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提領鉅款 當心補課遺產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狗急跳牆最容易做出錯誤的遺產稅規劃。很多有錢人在重病期間提領鉅額現金,以為錢只要不在自己名下,就可以規避遺產稅,反而引來國稅局調查資金提領後的去向,弄巧成拙被補遺產稅的例子多不勝數。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發現,很多有錢人的通病,就是得知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急著把現金全部從銀行帳戶提領出來,怕以後被當作遺產課稅,反而引起國稅局注意,成為追查資金流向的目標。

某建商甲君不幸罹患慢性疾病,因為聽到朋友說,如果不趕快把銀行戶頭裡的錢領出來,以後都會被課遺產稅,因此在死亡前的七、八個月期間,陸續從銀行提領2億餘元的現金出來。其實此筆款項是甲君與其他四名共同合夥人預計進行土地開發的資金,五人以隱名合夥的方式簽約合作,甲君只是擔任資金保管人,因為擔心被課遺產稅,才會把錢都提領出來,藏在保險箱。

但甲君過世後,國稅局發現他在生前提領鉅額現金2億餘元,且資金流向不明;而四名共同合夥人當初是透過人頭或三角移轉的方式,將資金匯給甲君,擔心自己身分曝光,導致甲君家屬有所顧忌,無法向國稅局合理交代資金去向。最後國稅局核定,只要是不能找出流向的資金,都要併入遺產課稅,結果甲君家屬多繳了2,000萬餘元的遺產稅。

呂旭明指出,如果甲君沒有急於把錢領出來,當他過世之後,其他四名合夥人可以對甲君主張有未償債務,即可從甲君的遺產總額扣除,不用課遺產稅;或是甲君在生前直接把資金合理的返還給四人,「有去有還」才是最明確的處理方式。

但因甲君沒有合理交代資金去向,四名共同合夥人又未出面主張債權,因此原本不屬於甲君的2億餘元,最後被當成甲君的遺產課稅,遺產稅暴增2,0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只知道夫妻間贈與免稅,在過世前急著把財產贈送給配偶,卻不曉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在重病期間不應贈與財產給配偶,不但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要被課遺產稅。

納稅人匿報財產 踢到鐵板

中區國稅局發現,有繼承人為分配更多的配偶剩餘財產,企圖減少遺產稅負,匿報自己和被繼承人的真實財產,不但被調高遺產稅,國稅局還在查核過程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漏報贈與,一併追繳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生存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必須是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且應扣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剩餘財產的差額才能平均分配。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張太太於95年間死亡,繼承人張先生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申報其妻的剩餘財產5.5億餘元,自己的剩餘財產45萬餘元,因此張先生主張可配偶可自遺產中分配2.7億餘元。但因張先生夫妻年事皆已高,兩人分別是民國16年和18年出生,中區國稅局認為依其年齡的時代背景,太太收入比先生超出這麼多,不合常情,於是追查張太太死亡前資金往來的情形。

中區國稅局首先發現張先生漏報自己的財產,他在92年間曾投資基金、債券5,000萬餘元,至其妻死亡日止尚未贖回,應列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而原申報為張太太的剩餘財產,有9,000萬元是張太太在90年間以受贈款項轉購的債券,因屬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中區國稅局便調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1億餘元,並補徵遺產稅2,500萬餘元。

在追查剩餘財產的過程,中區國稅局另查獲張太太在90年時,以母子聯名帳戶的名義,存入結購美元及轉帳美元共計379萬餘美元,提供給其子使用,核定張太太在生前有贈與金額新台幣1.2 億餘元給兒子的行為,一併補課贈與稅5,4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人員指出,因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媳婦、女婿等親屬財產,依法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民眾常誤以為國稅局只會追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移轉財產情形。實際上,國稅局若在查核過程中,發現核課期間內財產異常移轉情形,仍會一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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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海外銀行投資 可節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可能延後一年,會計師建議,直接從海外銀行進行投資,並建立多層的控股架構,避免透過國內的金融機構,才能夠達到節稅效果。

財政部長李述德日前宣布,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可能延後一年,對於高所得者來說,課稅問題終究躲不了,但多出一年緩衝時間,不僅財政部可以制定更周詳的認定原則和課稅辦法,有錢人也有更多時間進行規劃和準備,徵納雙方都鬆了一口氣。

依財政部原規劃,海外所得課稅在明年1月1日開始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很多海外基金投資大戶擔心明年就要被課稅,想要把手上的海外基金趕在今年底之前獲利了結。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表示,現在可以放慢重新布局投資架構的腳步,如果沒有立即獲利的壓力,或是下半年後看好明年的報酬率,不用急著把海外基金贖回。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副總賴三郎指出,投資境外基金或有價證券的方式有兩種,如果個人是直接在海外投資,財產交易資料難以掌控,未來海外所得納入課稅時,也是財政部蒐集課稅資料最頭痛的部分;但若是透過國內的金融機構進行海外投資,財政部要掌握相關資料就比較容易。

其實,有錢人在海外投資置產,最主要是希望避免未來要被課鉅額的遺產稅,所得稅的考量反倒是其次。因此,著眼於節稅考量,可以選擇不在國內開戶,而是透過在香港銀行開戶,以便進行海外投資規劃,只要一年匯出去的資金在500萬美元額度內,都沒有限制。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呂旭明說,有錢人規劃海外所得,說穿了就是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現在大股東大多直接持有海外的投資公司,為了因應海外所得課稅,以後會架設更多層的控股架構,海外的基金和保單等投資,也要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更長期持有,才能降低海外投資收益列入最低稅負的課稅所得。

賴三郎表示,未來海外所得開始課稅後,如果要將資金大額匯入台灣,會有被要求說明來源的困擾,但是這些錢可能是以前年度所賺取的報酬,財政部也很難認定是要課稅的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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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避稅 稅局祭重罰
【黃詩凱、王信人/台北報導】

有錢人透過私募基金交易規避個人股利所得的手法,經各區國稅局查獲,依得稅法第66條之8,報請財政部核准後補稅並重罰,將不再成為節稅的利器。

國稅局官員說,近日財政部發函各區國稅局,若有核定補稅案例,將公告大眾,以杜絕類似避稅手法。

北區國稅局接到金管會證期局通報,查獲某上市櫃公司股東多人,將名下股票賣給私募基金,規避股利所得4,800萬元,補課所得稅1,400多萬元。

官員指出,裁罰金額倍數尚待核定,但至少在0.5倍以上,也就是除補稅之外,還將處以700萬元以上的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這些大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卻在於公司配發股利前,透過台灣證交所鉅額買賣交易方式,分別將其持有股票出售給私募基金,這些大股東同時也是這檔私募基金的受益人。

後來,這檔私募基金分別參與前述股票除權、除息,領取股利後,陸續出售全部持股,受益人贖回全部申購基金單位,並由發行該基金經理公司函報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

官員指出,信託契約明定,私募基金收益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因此基金受益人甲君不用因股利所得繳稅,之後甲君再辦理贖回,獲利即可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輕易將個人綜所稅最高40%,變為免稅所得。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志文表示,此即透過私募基金將「股利所得」轉變為「證券交易所得」,因此可以達到避稅功能。許說,理論上此方法可以避稅,但他倒是首次聽到類似案例,因為成立私募基金需要一定規模。

官員說,民眾如有類似前述藉虛偽安排,不當或濫用各種形式,蓄意製造外觀或形式上存在的法律關係或狀態,使其不具課稅構成要件,以達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目的者,希望在未經檢舉和調查前,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漏稅款,以免受罰。

黃任中條款 杜絕漏洞

歷來有很多富人把應稅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規避40%的高稅負,其中以民國84年、85年的黃任中的案子最著名。

黃任中和親戚透過皇龍投資公司持有遠航股票33%,持股成本約35元,後來在兩岸通航題材下股價高漲,黃任中為了把賣出股票留在皇龍投資公司下的盈餘拿回來,經過著名律師事務所的規劃,安排將皇龍持有的遠航股票先賣給資本額只有2,800萬元的安帝投資公司,買賣股款共50多億元,安帝付不出錢,向黃任中借款。

第二步,安帝再把遠航股票賣出,一股賣250元,安帝公司拿到錢之後還給黃任中。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追補並處罰黃任中和其親戚28億7600萬元;黃任中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敗訴,並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和管收,最後發病死亡。 

後來,財政部認為,過去採用實質課稅原則,易引起外界疑慮。但其實,所得稅法66條之8,即具備足夠的法源基礎。該條文原來是為實施二稅合一而設,明訂凡是來自安排股權移轉而規避所得稅,國稅局都可依其實質獲配之股利、盈餘,調整所得,比一併防堵當年黃任中避稅手法,可解決「實質課稅」太廣泛的爭議,因 此所得稅法66條之8即被稱為「黃任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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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課稅 擬延一年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原訂明(98)年納入最低稅負開徵的海外所得,擬延後一年再課稅。準財政部長李述德昨(18)日指出,最低稅負制的存在有其時空背景,但未來稅制改革「不能不做整體考量」,10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不急於明年開徵。

對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所得稅,財政部已做好延長一年的準備。高層官員說,配合新政府上任與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成立,重大稅改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準備期,包括所得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遺產及贈與稅、能源稅,以及重新檢討最低稅負制,四大稅改預定最佳實施時機應是民國99年。

94年最低稅負制三讀通過後,金融業相當憂心高資產客戶的資金將大量外移,尤其是到新加坡、香港等稅率低的地區,最近還有外銀主管指出,若最低稅負制明年上路,境外基金投資人擔心被課稅,恐會爆發上兆元的贖回潮。

匯豐證券台灣區研究部主管王萬里強調,海外所得的課稅施行上本來就有很多盲點,延後一年只是將問題往後推遲。他說,持我國護照在國際上已處處碰壁,如果還要將海外所得一併課稅,只會逼使更多人乾脆放棄台灣護照,加速資金外移,「這與新政府取消40%投資中國上限、鼓勵資金回流的立意,其實嚴重悖離。」

李述德表示,稅制改革必須整體來看,將在維持租稅公平、社會正義與促進經濟發展的三大原則下,推動並執行馬蕭的租稅金融政見。

李述德認為,租稅政策是要追求永續,當完成階段性的改善任務後,應隨時空環境,以新思維重新檢視。外界有關最低稅負制的種種意見,財政部會參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有關海外所得,立法通過的條文原訂要在明年日出,對擁有海外所得逾100萬元的個人,合計國內所得逾600萬元時,即加徵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李述德說,租稅政策要追求「利大於弊」的結果,最低稅負對海外所得課稅,可再討論,不必急於98年課稅。李述德不反對援用緩衝期條款,依法延後一年再課徵。

財政部高層官員說,促產條例預定98年底施行屆滿,所得稅與遺贈稅都是具連動性質的配套改革稅目,財政部傾向新政府上任後所推動的稅制改革,施行時機應尋求一致。官員說,最好的時機,應是民國99年。

李述德也認為,台灣現有17種稅目,雖然各稅不同,但政府必須要有系統性思維,零星、枝節性的改革,容易見樹不見林。李述德說,稅改須結合經濟發展或政府政策做統一考量,改革對國家整體性的影響「必須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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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節稅》租稅核課期間 最長七年
【經濟日報╱呂旭明】

郭甲(化名)夫妻生活富裕,只是一直以來膝下無子,所以將拜把兄弟的兒子阿明視如己出。在90年初時,郭甲被診斷出罹患癌症,每個月便從自己戶頭裡提領100萬元出來給阿明,直到92年時,郭甲的病情獲得控制,才不再每個月前往銀行領錢,但前後已經提領出2,400萬元現金。郭甲本以為分次提領現金贈與,可以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96年時,國稅局查核郭甲的資金流向,認定郭甲直接贈與2,400萬元現金給阿明,卻未主動申報贈與稅,因而對郭甲補稅罰款。

許多民眾心中都有疑惑,台灣租稅的「核課期間」跟「徵收期間」到底有多久?為何報章雜誌上常報導有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重獲自由之日是否遙遙無期?根據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有權限查核納稅義務人逃稅或漏稅事實的期限,只要在這個期限之內,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應繳納的稅捐未繳納,就要趕在期限內發稅單補稅;如果過了核課期間,稅捐稽徵單位都沒有發現有應繳納的稅捐,也沒有補發稅單給納稅義務人,以後就不得再補稅處罰。

一般來說,核課期限依據以下情形,分為五年或七年:一、如果已在規定期間內依法報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則稅捐機關有權查核逃漏稅事實的核課期間只有五年,例如某甲已在當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內進行申報,則核課期間為五年。相反的,如果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延長為七年。二、印花稅、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等稅捐,核課期間同樣是五年。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稅單後,如果納稅人遲遲未繳清,從稅單所載的繳款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是稽徵機關的「徵收期間」;移送強制執行後,徵收期間也是五年,如果應徵納的稅捐未在徵收期間內完成,不得再行徵收。不過下列情形中,徵收期間也有拉長的空間:

(一)稅捐稽徵機關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執行後:1、行政執行署將有五年的「執行期間」,此種狀況之下,「徵收期間」五年加上「執行期間」五年,追稅期間最長可達十年。2、行政執行署「執行期間」內,如有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稅額、報告其財產狀態或有其他陳述的執行動作,還可再延五年,等於追稅期間最長為15年,期滿不得再執行。(二)徵收期間還要扣除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的期間,以及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半數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的期間。

如果讀者曾經利用名義人持股,或是使用如三角移轉等錯誤的規劃方式,假使尚未被查獲,且該事件仍在核課期間,應儘速尋求專業會計師協助。如果已遭國稅局查獲或者進入調查時,則稅負的風險已發生,此時僅能往減輕處罰、或補稅較輕微的方向處理,應詢求對行政救濟以及個案調查有專精的專家協助。當然,如果該事件已超過核課期間,稅捐稽徵單位將無權利再進行補稅或罰鍰,自然就沒有稅務風險了。(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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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外國 在台有住所須繳稅
【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國稅局查獲黃姓民眾移民加拿大溫哥華後,不僅在台灣仍有戶籍、存款,還持續領取巨額利息、股息,雖然黃男只在台灣待70天,仍認定其主要經濟活動重心在台灣,要求補稅157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只要在台灣有住所,就算沒有居住超過183天,也要繳稅,判黃男敗訴確定。

黃姓男子83年帶著一家四口移民加拿大,被國稅局查到他早在86年就設籍內湖,且90年度三次入境,在台居住70天,其中34天連續,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國稅局進一步了解,發現黃男與配偶不僅在中國商銀有存款,還持續投資交通銀、致茂電子與新寶科技,每年領取巨額利息與股利,核定黃男90年度所得額1,547萬元、淨額1,491萬元、應納稅額531萬元,應補稅157萬元。

黃男抗議,認為「有戶籍」不等於「有住所」,他是因為台灣承認雙重國籍,為了投票才把戶籍遷到內湖,房子實際上是給胞弟居住。

黃男強調,民法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所以溫哥華才是他的「住所」,並非台灣。

他雖然每年會返國探親、旅遊,短期在國內居住,但並沒有「久住」的意思,且最多停留70天,還不到183天,所以算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他已經用就源扣繳的方式自行申報納稅172萬元,不需再補稅。

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雖然民法規定一人不能同時有兩住所,但是指不能在國內同時有兩住所,並沒有限制國內、外都有住所,所以不能因為黃男在溫哥華有住所,就認定其在台灣沒有住所。

原審指出,黃男雖然移民加拿大,但在台灣有生活交易的客觀事實,顯然以內湖的住址作為國內的生活中心,沒有廢止住所的意思,因此有住所的黃男不能以實際居住不滿183天,否認自己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納稅義務人,判決黃男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理由於法無誤,判決黃男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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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博專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探討
【王昱婷(精博顧問協理】

個人如何因應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的衝擊,說明如下:

第一、掌握個人海外所得課稅項目

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免納所得稅所得,其中,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概略如下:1、海外薪資所得;2、海外直接投資收益,如證券交易所得、投資收益、權利金所得、信託收益;3、國內投資海外金融工具,如境外基金所得、海外債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等。

第二、個人執行海外資產架構作調整時,應注意資金相關細節的安排

擁有較多資產的個人,將資金從境內轉至國外帳戶時,易因金額太大而被查稅,尤其是以本人匯款給第三人最易被國稅局查核,風險最高。其次是本人匯款給境外公司,必須提出出資證明,查核風險屬於中等;而查核風險最低的為本人匯款給本人。資金若從國外匯回也要注意,尤其是以收入類科目進來的資金,就會納入最低稅負制。所以個人匯出及收入的資金,要準備向稽徵機關說明理由和證明文件。

第三、設立理財型境外公司

最低稅負制的排除對象中,其中之一就是外國公司,即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以設立的理財型境外公司,便是以全家人為股東,將此公司作為海外投資理財工具,只要不分配股利於股東,便沒有遺產稅贈與稅及所得稅問題,加上此類公司具保密性,國稅局查核困難。

此外,稅法中有關海外所得認定,採收付實現制,為節稅考量,可在法規實施前,把握最後一年免稅黃金期,將國外資產獲利了結,並保留獲利實現年的證據。由於海外所得申報戶未達100萬元,不予計入,且基本所得額在600萬以下的個人也不必申報,所以若海外投資要獲利了結,可採分年分次方式,將金額控制在免稅範圍內。相關諮詢及課程電話(02)8732-9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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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節稅 別踩地雷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專題報導】

很多高資產人士買保險,最大目的就是節稅。但專家指出,高額投保節稅的個案,最後只要進入法院,投保人的勝訴機率非常低。

分析這些敗訴投保人的共通點,包括高齡、重病、舉債、短期高額投保,只要有上述原因,最後幾乎都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長年研究保險稅務爭議案。他說,法院對保險避稅案的判決,主要看投保人的動機,至於保什麼險種是次要的,到目前為止,他沒看過進入法院的保險節稅爭議案件有任何一件是勝訴的。

爭議1/年齡太大了

若從判決結果來分析,邱正弘說,這些敗訴的個案,投保第1大爭議點,就是「投保人年齡太大」。例如有一名投保人,高達77歲買保單,而且還是買一張限制投保年齡必須在74歲以下的終身壽險,這種明顯違規的狀況,法院一抓到就會認定當事人是藉投保「避稅」。

還有一個個案,是投保人已經81歲,買了一張要繳2,500萬元保費的投資型保單,結果兩年後,當事人死亡。法院最後認定,當事人購買投資型保單產生的投資獲利約2,451萬元,全部都要計入遺產課稅,這張投資型保單買了也沒有起作用。

為什麼年紀這麼大了,才買保險?道理很簡單,邱正弘說,當事人多半已罹患重病,但資產很多,急著在短時間移轉給下一代,很多高齡投保者,幾乎都是在投保時已知患病,這也成為容易被法院抓到的第2大投保節稅把柄。

爭議2/已罹患重病

例如有一個個案,當事人在填寫要保書時,就明白告知保險公司,醫院已確定她腦部有腫瘤,並且已經開始電療,這位當事人在投保5個月後就去世,她在患病時買的保單,產生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最後也被計入遺產課稅。

還有一個個案,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被診斷出肺部已有惡性腫瘤,隨後他向保險公司投保年金險,因為年金險不用體檢。當事人在投保後不到一年就過世,且去世前一個月還在買保險。

邱正弘說,如果當事人知道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才急著買保險,尤其又是上千萬元的大保單,這種避稅動機太過明顯。

有一名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上就寫著當事人投保時已身患重病,所以,死亡結果並非「不可抗力的事故」,而這些當事人重病投保時「繳交鉅額保費」,不管就投保動機、金額及健康因素判斷,當事人都是想藉投保來規避遺產稅。

邱正弘說,以他經手的個案,如果投保人在買保險3年內死亡,都會被法院認定這些人的「投保動機」就是避稅,還有人投保後7年才過世,最後還是被稅捐單位要求補繳遺產稅,更不用提才幾個月的個案,幾乎都是敗訴。

壽險業者則建議,用保險做租稅規畫要趁早做,買保單到過世的時間至少要拉長或10年左右。如果做了長期規畫,節稅動機不會被法院認定那麼強烈。

爭議3/保費≧保額

第3大敗訴原因,邱正弘說集中在「保費等於或大於保額」的保單。這種保單其實很多,包括各種增額、增值型傳統壽險、養老險、即期年金保險,還有屬於投資型保單的「變額萬能壽險」。

這種節稅作法,多半是希望提高保費支出,用意在壓低投保人自己的現金資產,不要都加在遺產總額內。例如用1,000萬保費去買800萬元保額,但對法院來說,「花大錢買小保障」,不但違反保險的「保障精神」,也違反人之常情。

而且不管保費高低,只要保費大於保額,都會引起注意;例如有一個個案,投保人花了150萬元買一張投資型保單,但這張投資型保單的保額僅75萬元。

法院最後認定,當事人「保額保障僅及所繳保費的一半」,當事人其實是想將即將成為遺產的現金降低,就投保風險分擔及經濟上相互扶持精神,都有違保險原意,這些資金還是要計入遺產課稅。

爭議4/舉債投保

第4個敗訴原因,是「舉債投保」,這種做法,是當事人想要用借款來創造「更多的負債金額」,因為負債不是資產,也可以讓自己計入遺產總額的資金,壓得更低。

例如有一個個案,投保人一輩子都沒有借過錢,但花了快3,000萬元買一張躉繳保單,法院發現,當事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高達1.3億元,沒有其他負債,但卻要借數千萬元來買保險。

雖然當事人家屬也提出理由,即手邊是有資產,但卻是一筆土地,因為變現不易,所以,才跟銀行抵押貸款借錢來投保。但法院認為,既然土地都能向銀行借到錢,表示「並非不易融通」,當事人有上億資產,又沒有現金需求,借款來買保險,實屬沒有必要,這筆借款投保的金額,約2,500萬元,最後也被計入遺產課稅。

爭議5/保單受益人狀況

第5大關鍵,是法院會看這些投保案件中「下一代」的背景,尤其是保單受益人,「需不需要被保護」。但偏偏高資產人士的下一代,幾乎都很爭氣,衣食無缺。

邱正弘舉例說,有位法官很仔細的調查了某個案中,被繼承人的下一代,當事人的子女中,有的是中學老師、藥局負責人、廣播業負責人,還有一人是家貿易公司的負責人,這些子女不但全部都有固定的工作,而且社會地位都很高;因此,法官便以當事人子女收入相當穩定為理由,認為當事人投保「動機」,不是保障子女生活,而是「避稅」,最後也是判當事人敗訴。

也有一些高資產人士,並沒有上述的「高齡、重病、舉債」等狀況,為了避稅的投保爭議把柄,但最後,卻栽他的業務人員手上。

邱正弘說,例如投保保額在1,500萬元以上者,依規定承保業務人員必須填寫「鉅額個人保險業務員報告書」,有很多個案在報告書上「購買本保險目的」這一欄,業務人員就寫著:「節稅」。

買保險,就是為了節稅,而且還是保險業務人員自己寫的,這對國稅局和法院而言,根本就是人贓俱獲,不用再找其他理由,就可以要當事人乖乖繳稅或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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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信託…肥肥的錢 只有女兒能用
【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香港資深藝人沈殿霞(肥肥)留下約新台幣4億元遺產給愛女鄭欣宜,鄭欣宜才剛滿20歲,據香港媒體報導,沈殿霞在去年已訂立信託,將名下資產轉以信託基金方式運作。信託業者表示,透過信託由受託銀行保管錢,再找人擔任監察人,協助彈性運用的決定,金流與管理分流,就能確保每一分錢都用在愛女身上。

沈殿霞在演藝圈打拚40年,綽號肥肥,很有大姐風範,19日因病過世,生前累積不少資產,包括香港、加拿大等地不動產,還有銀行戶口資產、投資基金與首飾等等,香港媒體保守估計資產凈值達1億港幣,也就是約新台幣4億元。

據媒體報導,沈殿霞留給女兒的遺產除了以信託方式處理,現在還在決定合適的信託人,可能是沈殿霞的前夫、鄭欣宜的生父鄭少秋,或是劉家昌夫妻、陳淑芬、肥肥大姐或好友張徹太太。

信託業者表示,假如是在台灣,發生類似的情況,建議像是肥肥的案例,可以將資金信託給銀行等信託業受託管理,不要交給私人受託,因為信託業需要受到信託法的管制,較為嚴格,由自然人受託是民事信託,受到民事法管制,較為鬆散。

而且,將資金信託給銀行,信託的資金與銀行的財務完全分離,還可以受託保管數十年、上百年,遺愛甚至可以照顧到孫子,但自然人受託,卻有可能遇到自然人出事,或是身體不適等,而無法託管,也可能發生受託人私帳與朋友帳分不清的狀況。

透過將資金與不動產信託給銀行,再由熟識的幾個朋友共同擔任信託監察人,決定細項資金的動用與否,將資金與運用管理權分流,對肥肥來說,應該可以更放心。

信託業者指出,肥肥的遺產信託之後,可以指定資金用途的大方向,例如,等到鄭欣宜結婚時可以領走幾分之幾的資金,或是一筆固定金額,如1,000萬港幣等,免得鄭欣宜年紀太小,不懂得運用財產,一下子就把遺產花光光。

而且,將錢與不動產信託在受託業者名下,由於動用都需要全數監察人同意,受託銀行才會撥用這筆款項,不用擔心有心人士覬覦鄭欣宜繼承的龐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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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規畫專欄》
築起醫師族群的安全資產堡壘
陳文城

就筆者近十年實務接觸發現,一般醫師族群資產大概介於兩仟萬至 兩億間,因此在資產規劃上大多以節稅角度出發來安排整體家庭資產 。但由於長時間的看診工作,生活步調不但忙碌,精神壓力也比一般 人大,因此無暇研究市場趨勢,理財模式也傾向穩健保守,但若未做 功課用於其他醫師好規劃不見得符合自身需求。

去年八月透過介紹認識了陳醫師一家人,陳醫師名下資產共約五仟 萬元,風險考量下國內資產與投資海外比例配置約是三比一。陳太太 是國中老師,育有一子一女。如今每年利息所得超過二十七萬,不僅 每年所得稅都要痛一次,更擔心將來會面臨龐大的遺產稅。

這幾年雖然透過分年贈與給小孩的方式,使得其名下各約有三百萬 的現金資產,但是也擔心是否會造成子女未來揮霍的不良習性。

經過幾次與筆者討論後,建議陳醫師的資產結構可做重新調整。

(一)運用原先每年直接贈與給子女的免稅額來成立以陳醫師及陳 太太為委託人的家庭信託,改以信託贈與方式約定將來子女達到信託 契約中載明項目(例如考取國外研究所、創業等),才能享用信託財 產,給孩子魚吃還不如鼓勵他學會釣魚。

(二)善用夫妻財產平均化,降低陳醫師名下資產,減少將來累積 的所得總額所必須面臨的高遺產稅賦。

(三)要注意海外資產所得即將面臨最低稅賦制的課徵,可在九七 年底前先獲利了結,並記得在九八年後分年分批匯回,重新安排規劃 ,一切以合法為基礎,才能讓陳醫師充分擁有財產掌控權又能降低相 關稅負。

身為一位財產規劃師透過對相關專業法令的熟悉及實務個案經驗的 累積,逐一檢視資產稅務情形,現有的安排及想要完成的人生目標後 ,再從節稅、投資理財、資產傳承三個面向提供完整的財產規劃建議 ,才能將一生辛苦累積的財產完整保護下來,並確實照顧自己也照顧 家人。

(本文作者為IFP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財產規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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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節稅》租稅規劃不當 風險高
【經濟日報╱呂旭明】

黃任紹(化名)等人是大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該公司投資的遠菲股票預計要出售,因此黃任紹等股東經過特意安排,利用一家叫做安后的公司,先行購買大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再把出售大龍公司的款項分發給黃任紹等人,但安后公司交付價款的時間點,選在取得大龍公司發放股利之後,再付款給黃任紹等股東。

黃任紹等股東的行為,就是典型「公司處分股票及資產前,先行移轉給其他公司」的不當租稅規劃,幾年前沸沸揚揚的黃任中案,就是這種操作模式的著名案例,說穿了,交易的實質意圖就是為了將個人應稅的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不過,當時法官仍採取「實質課稅原則」,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課稅時應以實質上的經濟事實,和納稅人所得的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判黃任中等人應補繳所得稅。

其實,除了上述股東規避應納稅負的錯誤行為外,還有其他幾種不當的租稅規劃也很常見。一、以人頭持有:常有人利用人頭分散所得、炒土地,或達成股票上市分散股權的目的,但人頭並非真的那麼好用,通常都會遭遇接踵而來的各種問題,例如,以自有資金代替人頭繳稅、以人頭名義用自有資金買入土地,這些資金流程都有贈與的疑慮;而且難保人頭的信用是否永遠可靠,未來資金如何抽回也是問題。

二、贈與行為以現金提領方式進行:許多人常誤以為用現金提領存款,國稅局就查不到受贈對象。其實國稅局早就具備「資金連連看」的能力,比方說,父母突然出現提領大額或多筆現金,但其他資產狀態卻無增加,基於「資產不滅定律」,資產不會平白無故消失,國稅局就可以合理的懷疑父母有贈與的行為,並要求舉證說明提領現金的去向,是拿去投資?或是購買其他動產?如果父母無法明確說明,國稅局就會再查子女的帳戶,是否有現金存入,通常國稅局以此手法,就能輕易查出贈與行為。

三、財產資金來源以現金直接存入:現代父母會擔心子女無足夠資金購屋,而將自己積蓄多年的存款,直接代為付款買房子,或是存入子女帳戶。自95年度起,每人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已調高為111萬元,只要沒有超過,就不需要申報贈與稅。不過,將買房子的錢直接存入小孩帳戶,屬於「直接贈與」,課稅金額較高,還不如利用「視同贈與」的方式,由父母直接付款給售屋者,土地就可以公告現值、房屋則按評定現值計算贈與額課稅。

四、三角移轉:有些人要將股票或不動產無償移轉給子女,為了規避贈與稅,因此虛構買賣交易行為,但此種三角移轉的交易模式,早已成為國稅局電腦選案查核的案件,千萬不要打這種算盤比較好。

五、公司處分土地前,為降低公司實現利得,而先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再賣給真正的賣方:這種方式同樣也是將應稅的股東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但從買賣過程的資金交付狀況,就可得知到底是刻意規劃,還是真正的買賣行為,因為第三人所付的交易款項,一定是先從真正的買賣方借來,等到土地出售之後,再返還回去,國稅局很容易就能掌握資金的流向。

總而言之,節稅雖然有規劃的空間,但觀念要正確,千萬不要道聽途說,或隨意摘錄會計師講解的片段後,自行操作,結果把自己暴露於高風險之中。如果發現已經執行錯誤的稅務規劃,要想辦法在國稅局調查前,恢復原狀;如果是透過人頭買賣,要先行買回,資金流程切勿省略,資金流動也一定要搭配好時點。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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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課不課稅看動機
高院多起判例,生重病、投保額大、距離死亡時間短,都被補徵遺產稅。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最近成為熱門議題。專家認為,如有明顯避稅動機,仍有被課贈與稅或遺產稅的困擾;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身故保險金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也要計入最低稅負。民眾千萬要留意保險可能涉及的稅負問題,以避免利用保險規劃節稅不當,反而遭補更多的稅額。

一般消費者購買保單,大都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因為,依稅法規定,不管是年金保險、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都免納所得稅。

會被課稅的大都是投資型保單,屬於變形的人壽保險,過去被課稅的案例,以補課遺產稅居多。

高等法院已有多起判例,只要是生重病、投保金額大、距離死亡時間短,因違反保險所認定的「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原則,都被補徵遺產稅。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分析,會不會被課稅,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看購買的時間點。檢視過去被課贈與稅的投資型保單,幾乎都是在購買後三年內死亡。因為保險給付必須具有「不可抗力」和「不可預料」的特性,如果是帶重病投保,就與保險的立法意旨不符。曾有某巨富得癌症之後投保鉅額投資型保單,雖然隔了七年才過世,最後還是被要求補繳遺產稅。過去還有很多人知道自己不久於世,迅速將名下的現金轉換成保險,甚至去向銀行貸款買投資型保單,也難逃被課遺產稅。

此外,由於累計壽險投保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就會被認定為高額保險,必須填寫「財務狀況告知書」,過去為了要順利核保,很多人購買保險的目的都會直接填寫「節稅」,將來反而成為國稅局或法官判決是否補稅的呈堂證供,想賴都賴不掉。

邱正弘表示,從過去被補稅的案例推估,只要遺產金額超過5,000萬元,未來都有可能是被國稅局追稅的對象。一般分期繳納、長期投資的消費者,其實不用過度緊張。

另外,最低稅負實施後,若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身故保險金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還是要課徵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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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明天上路
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去年底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昨(2)日正式公告,並將在明(4)日正式上路,法務部長施茂林以「各人造業,各人擔。」來形容此次的修正,往後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全面回溯,避免從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悲劇。

新法共有三大保護措施:一、對於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和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20歲而且未婚)的繼承人,對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有多少遺產,還多少債務;二、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以繼承的財產為限;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知悉起三個月。

法務部說明,新法上路後,欲主張限定責任繼承者,要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起算三個月內,到法院作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再由法院定一到三個月的期間,讓繼承人準備遺產清冊並呈報,若仍準備不及,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展延提出清冊的時間。

要注意的是,依修正後民法第1163條,若繼承人沒有在法院定的時間內呈報遺產清冊,即使已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還是會被認定是敷衍行事,就此喪失主張限定繼承的權利。

至於因全面回溯而受惠的揹債兒該如何行使自己限定繼承的權利,法務部表示,目前溯及者不須辦理其他手續,可以直接向前來討債的債權人主張適用限定責任繼承,拒絕還債,倘若債權人不服提告,仍要進入訴訟程序;法務部坦承該部分的程序仍有爭議,會再與相關的法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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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投資國外證券 明年全都露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配合最低稅負制,明年起國人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須總歸戶,辦理這些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提報投資人結匯資料,主管機關最近發函明訂相關執行細節,相關單位還會視情況金檢,以了解業者有無確實執行。

國人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總歸戶上路後,政府也將掌握全部資訊,一些有錢的投資大戶,會否因此不再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直接透過管道,選擇與境外金融機構往來,值得觀察。

中央銀行今年8月發函規定,從明年1月起,銀行受理金融機構等業者辦理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須按月提報相關交易資料,以利歸戶,這項措施主要是配合最低稅負將原本免稅的境外所得納入。

依規定,業者須提報的資料,包括投資人申購、贖回的金額,結匯日期,還有投資人身分別(個人、廠商、外僑或團體)等。

目前經由業者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管道,包括透過信託業辦理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透過證券商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還有保險業辦理的投資型保單買國外有價證券等。

這些業者跟辦理結匯的銀行,都必須依規定申報資料,由於範圍相當大,新規定即將上路,相關金融業者也面臨許多執行細節上的疑難雜症,央行日前特別針對業者可能面臨的問題,制作「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Q&A,明確規範,供業者遵循。

根據規定,明年1月2日起,辦理相關投資業務的業者,必須開始把資料給結匯的銀行,提報的交易資料內容,則是從今年下半年的交易資料就要開始提報。

提報的資料內容相當細,不只是投資人贖回資料,還包括每個月的交易明細,新規定難免會對業者增加龐大作業成本。但在不排除金檢後,業者恐怕不敢輕忽,國人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資金動向,也更難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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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低於1,800萬 投資型保單稅負反升
【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投資型保單課稅方式大翻盤,以課徵保險公司保費所得稅的方式,替代對要保人的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結果卻未必會對投資人有利。特別是保險給付合併遺產總額在1,800萬元以下的投資人,所得稅、遺產稅雙重免稅待遇意外破局,投資稅負將會上升。

根據財金主管機關取得的共識,投資型保單視同一般保險商品,要保人享有保險給付免遺產稅後,保險公司就不再只是「導管」角色,主張風險由要保人自行負責。因此,包括要保人支付的保費,與分離帳戶中產生的孳息收益,都要先納入保險公司所得課徵25%的所得稅,最後再以保險給付形態,交付要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舉例來說,甲向A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保費是100元,到期給付連同保險孳息總計200元。A保險公司過去可全數提列為保險準備,200元完全不必課稅,並可全數支付給要保人;財金主管機關研擬的新措施,A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及其孳息200元,均需列為保險公司收入,先課徵25%即50元的所得稅後,剩餘的150元才是保險給付。

對要保人來說,過去購買投資型保單包含保險與投資的收益,並無所得稅稀釋,縱使屬於投資收益的分離帳戶所得需課徵遺產稅,但遺產總額平均在1,800萬元以內者,依法仍享有免稅。現況下,只要不是鉅額保單或被視為有租稅規劃嫌疑的保單,一般人購買投資型保單,稅負幾近是零。

新課稅原則卻對全體投資人都不利。改課所得稅結果,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須負擔25%所得稅,未來勢將轉嫁在保費水準與投資收益上。財政部也認為,保費上升、投資收益下降是必然趨勢。

財金單位重整投資型保單課稅原則,雖將對保險市場帶來衝擊,卻具有公平課稅,與拉平個別投資商品稅負待遇的正面意義。相較於銀行、證券等產業的金融商品,投資型保單打著保險給付免稅旗號,行投資之實,以致對其他金融商品不公平的現況,也將多少獲得紓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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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投資型保單 課25%營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課稅大逆轉。經行政院協調達成「一端課稅」原則下,財政部將改對保險業收取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課徵25%營所稅;投資人取得包括投資收益在內的保險給付,則全數視為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

依行政院與財金主管機關達成的共識,投資型保單的保險收益雖可免徵遺產稅,卻將隱含所得稅負成分。所得稅課稅效應將使投資人購買的投資型保單,連帶面臨保費上升、投資收益縮水的局面。

財政部昨(20)日已就這項決議,與保險業者會商。據瞭解,保險業者並不反對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課徵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認為這筆屬於要保人分離帳戶中的投資收益,保險公司只是「過路財神」角色,最後全數都要交付給投資人,因此必須要能100%提列保險準備金,但已遭財政部否決。

據瞭解,目前保險公司收取投資人購買投資型保單的保費後,均已在帳上列為收入,但按照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的規定,保險公司可提列100%保險準備。因此形成,保險公司收取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並提列100%保險準備後,保費收入等同為零,國稅局根本課不到保險公司的所得稅。

行政院政務委員何美玥上周邀集財政部長何志欽與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討論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行政院也同意,投資型保單不管是保險公司或要保人,兩端都難以課稅的現況必須改變。財政部則同意,若業者要求投資型保單保障加投資的帳戶收益,應視為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保險業者就必須就收取的保費繳納25%所得稅。

昨天的會議,財政部清楚表達政府對投資型保單的課稅立場。保險業者則對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不能提列保險準備,態度保留,雙方將再溝通。

財政部說,投資型保單有關投資收益帳戶的課稅爭議不涉及修法,若業者同意投資型保單視同一般人身壽險保單,其課稅的處理方式就不能出現「一國兩制」。財政部強調,目前所有的保險商品都沒有提列100%保險準備的情況,縱使金管會保險局的行政命令同意這項做法,財政部仍可就稅務會計做不同的處理原則,以確保投資型保單不會出現兩頭課不到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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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單 擬維持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的課稅爭議,在行政院協調下,已有初步結論。據了解,此結論可能偏向金管會的見解,也就是投資型保單維持免稅。為了杜絕爭議,金管會最近將發函給壽險公會,要求從嚴核保高額、高齡的保單。

對此,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在最後結論尚未出爐之前,不宜透露協商的內容。不過,協商結果一定會考慮課稅對投資型保單市場的衝擊。

由於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一直不明朗,投資型保單市場也大受影響。一家壽險公司投資型商品部主管表示,全球股災已經讓投資型保單不易銷售,現在又加上稅負問題,等於雪上加霜。

目前壽險公會已經訂有「壽險高額保單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卻未定義何謂「高額」。據了解,多家壽險公司對高額的認定相當寬鬆,以保額6,000萬元以上才算是高額。6,000萬元也是法規要求每張壽險保單保額的最高上限。

保險局官員表示,在財政部、金管會協商的結論尚未出爐以前,投資型保單課稅議題,將以「個案實質認定」為主,也就是不會對投資型保單課稅,除非很明顯為規避遺產稅而投保,這部分將尊重財政部的認定。

保險局官員說,現行壽險公會的自律規範,僅針對高額部分,這還不夠,應該要進一步討論高齡,或其他狀況,避免有道德危險、或規避遺產稅的情況發生。

依據保險局蒐集的資料,國外對投資型保單的課稅方式,是看保障與投資金額的比率。若投資部分超過保障金額一定比率,顯然是為了投資才購買此商品,稅負單位就會針對投資部分課稅。

保險局於今年10月1日已實施投資型保單「保險與投資最低比率規範」,就是要避免賦稅爭議。不過,10月1日以前,很多富人透過購買投資型保單來避稅,絕大部分金額都是用來投資,保障部分只有一點點,要小心被賦稅單位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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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海外未申報 虧大了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很多投資人以為匯出資金到海外投資的隱密性高,就可以不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掌握資金流向海外,又沒有回存紀錄,最後可能會直接以匯出金額核課遺產稅,未申報還會被補稅加罰。

由於海外資金稽徵較為困難,通常單筆不超過20萬美元,又不是密集性的匯出,只要匯出時間超過五年以上,國稅局追蹤就比較困難,因此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將資金匯出國外購買海外保單、境外基金,已成為富人偏好的避稅管道。

曾經發生過一起案例,王先生於94年8月間死亡,中區國稅局追查其在89年間出售土地而取得的1億餘元資金流向時,發現王先生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美金投資國外長期債券,但遺產稅中卻未申報,繼承人也未提供相關資料,因此國稅局直接以當時匯出的美元金額,按王先生死亡時的匯率,核算為新台幣1億餘元,併入其遺產的投資項目,除需補繳遺產稅外,並以漏報處罰。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分析,王先生是以資金匯出的方式購入國外長期債券,資金流向已先被國稅局掌握,但遺產稅中卻未申報,也沒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的紀錄,國稅局會認定這筆投資仍有財產價值,因此就算這筆國外長期債券已轉換為其他財產,或是已實際發生損失,因為繼承人並未提供資料,例如這筆國外長期債券是否已到期出售,或是資金是否已結售回存王先生帳戶,才會被國稅局視為未盡協助義務,因此直接以王先生匯出海外的金額,核課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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